某网站设置虚假直播标题引流,北京海淀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网站设置虚假直播标题引流,北京海淀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4年10月22日 20:22 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直播行业发展迅速,随即产生的虚假宣传等行为时有发生。10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设置虚假直播标题”的不正当竞争案,以案说法。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某网络公司依法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传播某赛事节目的全媒体权利,并有权进行维权。某计算机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版块设置了直播标题“正直播某赛事开幕式 中国代表团第110位入场”等,但点击前述标题后,进入的直播页面播放的是计算机公司自制的综艺节目,节目内容为邀请节目嘉宾边吃火锅边观看赛事开幕式内容。

网络公司认为,计算机公司的前述行为会导致公众误认为其平台正在直播赛事的开幕式,从而诱导公众点击播放其自制综艺节目,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判令计算机公司赔偿网络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50865元

法院一审认为,网络公司经合法授权,获得独家转播含开幕式在内的该赛事节目的权利,通过对外授权获得授权费用,提供该赛事节目直播、点播等服务的方式,吸引用户流量,获得商业机会、交易机会,由此带来经营收益、市场利益及竞争优势,上述合法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计算机公司运营的涉案网站首页版块并未如实标明通过点击该标题所进入的页面直播内容,且容易误导公众认为计算机公司提供相关赛事开幕式的直播服务,并据此点击进入涉案直播页面。

同时,涉案自制节目的播放框还有“某赛事开幕式”字样,可见其主观上亦有引发相关公众误解的故意,通过网友在直播页面的留言可知客观上该标题已经误导、吸引相关公众点击进入观看其涉案自制节目。

综上,法院认为,计算机公司设置涉案标题的行为,显然属于对其自身自制节目的片面宣传,容易引发相关公众的误解,可能导致本应进入网络公司网站观看该赛事开幕式直播的用户在看到上述标题后进入相关页面,使得涉案网站获得更多流量,进而为计算机公司带来利益,获得不当竞争优势,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计算机公司赔偿网络公司5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万元。该案一审宣判后,计算机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该案系设置虚假直播标题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件。该案判决结合具体案情,对涉案直播标题与直播内容之间的对应关系、宣传内容是否片面、有歧义,是否虚假或引人误解,是否造成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及时、有效制止经营者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方式不当获取流量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有助于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在数字经济环境下以审慎、合理的方式对自己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编辑 彭冲 校对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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