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近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监管;强化幼儿园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监管
为解决托育难的问题,扩大幼儿园托班招收儿童的范围,草案三审稿作出相应修改。
草案二审稿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二周岁以上三周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托育服务。为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合理利用幼儿园资源,增加托育服务供给,满足婴幼儿家庭送托需求,解决托育难的问题,针对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的建议,草案三审稿删去“二周岁以上”。
记者获悉,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实施学前教育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草案三审稿对此予以采纳,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监管;强化幼儿园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
在岗人员有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立即停止其工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对此,草案三审稿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
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规范涉及学前儿童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对此,草案三审稿建议增加规定: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幼儿园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学前儿童的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提出,教职工是实施学前教育的重要力量,其言行举止对学前儿童具有直接影响,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工日常管理,重视教职工身心健康。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规定:幼儿园发现在岗人员有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幼儿园应当关注教职工的身体、心理状况。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牵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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