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黑龙江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曲敏受贿案,对被告人曲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曲敏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曲敏利用担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所长,哈尔滨市农业科学院院长,哈尔滨市呼兰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黑龙江省对口援疆干部副领队兼前方指挥部副总指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师党委副书记、师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委副书记、市长,黑龙江省绥化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黑龙江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843万余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曲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曲敏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3年6月14日消息,曲敏被查;2023年12月7日消息,曲敏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曲敏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财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收受财物;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曲敏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曲敏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黑龙江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曲敏出生于1963年6月,长期在黑龙江工作。
他曾任:哈尔滨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所长,哈尔滨市农科院院长、党委书记,哈尔滨市呼兰区区长、区委书记,哈尔滨市正厅级干部、黑龙江省援疆干部副领队兼前方指挥部副总指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师党委副书记、师长,北屯市市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师政委,北屯市委书记,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副书记、监事会主任等职。
2016年2月,曲敏任绥化市代市长,3月任市长,当年12月任绥化市委书记,2021年任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后不再担任绥化市委书记,至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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