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为进一步强化消费金融公司(即消金公司)分类监管,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下发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下称《评级办法》)。
值得关注的是,《评级办法》在分值权重设置上新增“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价。此外,《评级办法》优化了监管评级级次设置,除将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5级外,新增加S级。对于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的消费金融公司,经认定后可直接列为S级。
首先,从分值权重设置上看,《评级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七个评级维度。
新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评级维度的权重达到15%,仅次于“风险管理”维度的权重比例,与“公司治理”“资本管理”维度的权重比例并列。而新增的“合作机构管理”维度,则与“信息科技管理”“专业服务质量”维度的权重同为10%。
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此举既提高了评级颗粒度,也体现了监管文件修订后更加注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点。
其次,《评级办法》还优化了监管评级级次的设置,将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又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程度越高”,金融监管总局该位司局负责人对此表示。
其中,评级结果为1级、2级、3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经批准可开展第十六条规定的专项业务。
消费金融公司的基础业务主要包括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等内容,但对于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则有资格向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发行ABS融资。
记者查询《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看到,消费金融公司的专项业务主要包括:“资产证券化(即ABS)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及“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特别对于对监管评级为1级的消费金融公司,还有望收获更多“红利”。
根据《评级办法》,对于监管评级为1级的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通过现场走访、监管会谈和调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经营状况,适当放宽监管周期、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并在市场准入、创新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支持。
6月24日,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4)》显示,2023年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行业整体的资产规模和贷款余额双双突破万亿元“关口”,分别达到12087亿元和11534亿元,同比增速分别为36.7%和38.2%,高于经济恢复和金融发展的速度。
据金融监管总局此前的披露,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当前我国在营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共有31家,截至2022年末时消费金融行业资产规模已接近9000亿元。
编辑 曲筱艺
校对 杨利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