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在去年12月25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1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集体采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石宏、科技部相关司局负责人李昕、中国科协科普部副部长顾雁峰等接受媒体记者的集中采访,介绍了修订后的科学技术普及法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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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有哪些亮点和创新?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普及法,从原法的6章34条增加到8章60条。石宏介绍,首先,突出科普重要地位,明确科普总体要求。强调国家把科普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将每年9月确立为全国科普月。强调科普公益属性,完善政府科普工作职责。规定国家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制定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
强化社会力量参与,凝聚科普工作合力。规定促进企业结合科研生产开展科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普事业,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普奖项。增加“科普活动”专章,促进科普活动开展。规定支持科普产品和服务研究开发,推动科普产业发展,加强科普国际合作交流。
增加“科普人员”专章,强化科普人才队伍建设。规定推进科普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科普人员评价、激励机制。完善保障措施,优化科普资源配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完善科普投入经费保障机制。
促进科普均衡发展,强化面向特殊区域和群体的科普。规定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科普工作,围绕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科普服务,科普场馆对青少年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此外,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回应数字时代新形势,完善网络科普制度。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机构和团体做好科普宣传工作;鼓励利用新兴媒体开展科普,拓展科普渠道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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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加强科普的组织管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李昕介绍,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科普工作协调机制不断完善,各部门和各地方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组织实施了一系列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科普工作,例如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学与中国、公众科学日等活动,已在社会上形成了品牌效应。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体育、气象、林草、地震等行业的特色科普工作成效明显。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普及法强化了科普工作的统筹协调,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科普工作发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李昕介绍,长期以来,我国的科普工作以公益性为主,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需求的变化,科普的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是大势所趋。从世界主要国家发展经验来看,政府通过政策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科普机构、企业、媒体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支持和参与科普活动,科普的公益属性和市场化发展相得益彰。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在强调科普是公益事业的基础上,明确要求构建“国家推动科普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构建政府、社会、市场等协同推进的科普发展格局”“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普事业”。
李昕表示,应当说,新时代“大科普”工作格局的构建已经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下一步,要推动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应当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系统观念,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投入和参与科普事业,让新时代科普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工作,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行动,为高水平自立自强夯实创新的社会根基和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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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全国科普月,如何组织开展全国科普月活动?
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设立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下一步,将如何组织开展全国科普月活动?顾雁峰介绍,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通过法律形式把9月作为科普月固定下来,为科普工作提供更稳定、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全国科普月是全国科普日的拓展和延伸,通过一个月的时间,以更丰富、更深入、更全面的科普活动惠及更广泛人群。
顾雁峰表示,中国科协将依托全国科普日的平台和基础,广泛动员、协同各方,在9月份为全社会献上科普盛筵,以高质量科普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普及法、助力科技强国建设。
广泛组织动员,汇聚科普合力。凝聚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普及法的广泛合力,联合相关部门、单位积极开展体系动员,激发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园区、社区、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活力,发挥科技馆、流动科普设施、科普教育基地、基层“星火”馆等科普阵地作用,共同开展广覆盖、多元化的科普活动,全面营造热爱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
集成科普精品,提升科普体验。充分推动社会各界的精品科普活动在9月份集中呈现,展示科普与科幻、文化、艺术等融合发展的新模式,开展科普集市、科普剧展演、科普研学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以优质丰富的内容和喜闻乐见的形式,丰富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体验。
线上线下联动,掀起云上热潮。发挥“科普中国”国家级科普信息化平台作用,联动各大媒体渠道,开展“云上科普月”,通过直播、短视频、话题互动、VR等方式,打造科普活动线上直播矩阵,促进优质科普资源全民共享,形成天天有热点、精彩不间断的科普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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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规定“国家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
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国家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是出于什么考虑,具体规定中有哪些体现?
石宏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普事业,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为我国新时代科普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本次修订科学技术普及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工作的重要论述,突出强调科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科普的保障。
在关于科普与科技创新的关系方面,主要规定有,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推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明确为科学技术普及法的立法目的,彰显科普对推动科技创新的作用。
明确科普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创新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强调国家把科普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推动科普与科技创新紧密协同,充分发挥科普在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应当将科研、科技创新与科普工作紧密结合。例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资源;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除涉密项目外,应当结合任务需求合理设置科普工作任务。
“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科普的重要地位,有利于促进全社会提高对科普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科普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科普工作责任意识,进而推动科普工作与科技创新齐头并进、协同发展。”李昕说,科技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落实法律条文要求,切实把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一方面将更多的科技创新资源转化为科普创作和传播的重要内容,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更多地参与科普事业;另一方面把科普工作作为一体推进科技教育人才事业发展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更好服务于建设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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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保证科普工作能有充足、稳定的资金支持?
顾雁峰介绍,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明确:“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国家推动科普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构建政府、社会、市场等协同推进的科普发展格局。”
顾雁峰表示,中央财政不断完善科普经费保障机制,持续加大科普经费投入,支持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科学普及的战略地位。加大中央本级科普经费投入力度,保障重点科普项目支出。2024年安排中央本级“科学技术普及”相关经费28.89亿元,比上年增加1.75亿元,增长6.4%。通过科普领域相关转移支付积极支持地方开展科普工作。2024年安排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等转移支付资金13.17亿元,用于支持增强科技馆公共科普服务能力,调动各地科普组织和社会各方开展基层科普公共服务的积极性,推动提高城乡居民科学素质。在分配相关资金时优化分配方式,加大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
此外,落实科普捐赠等税收优惠,支持企业捐赠等多元化投入。为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国家已出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其中,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符合条件的用于科普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顾雁峰表示,全国科技馆免费开放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服务人民日益增长的科学文化需要的一项重要惠民举措。2015年3月,财政部、中宣部、中国科协联合下发《关于全国科技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科协发普字〔2015〕20号),正式启动全国科技馆免费开放工作。近十年来,中央财政大力支持全国科技馆免费开放,累计安排资金68.77亿元。2024年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9.168亿元,较2015年增长164.7%。免费开放科技馆数量从2015年的92座增加到2024年的409座,年均增加科技馆35座,累计接待观众超4亿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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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职称评审,国家层面将推出什么举措?
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明确,国家健全科普人员评价、激励机制。目前,全国已经有多省份开展了科普职称评审工作,中国科协也试点开展了科普职称评审。下一步,国家层面还将推出什么举措?
对此,顾雁峰介绍,中国科协从2023年开始,面向中央单位试点开展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普专业职称评审工作。两年来,中央部委、部委所属单位和在京央企所属单位等200余家在京中央单位共435人申报,145人通过评审取得科普职称,其中高级职称92人,涌现出各行各业、各有特色、有能力、有影响力的科普工作者。科普职称为科普人员畅通了职业发展通道,有力提升科普人才职业归属感和荣誉感。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科普职称评审标准,制定科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等,健全完善科普职称评审机制。同时,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展现科普人才突出成绩,形成良好示范效应,带动更多省市开展科普职称评审工作,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科普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此外,顾雁峰介绍,还将通过开展针对性培训、专业水平认证、典型选树、表彰等方式,进一步健全科普激励机制,调动科技工作者做科普的积极性,培养科普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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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科普规定,是出于哪些考虑?
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了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科普,是出于哪些考虑?实践中如何做好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科普?
石宏介绍,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在卫生健康、网络通信、智能技术、安全应急等方面知识的需求比较突出,但他们获取、识别和利用这些知识存在困难。
如面临“数字鸿沟”。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应用和智能设备的发展和普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学习、交流、出行、就医等各方面,都不断数字化、智能化。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由于身体不便、不了解相关知识等原因,不会用、不能用、不敢用智能手机等设备,日常生活中面临一些不便和困难。又如面临“信息陷阱”。日常生活中,卫生健康等一些领域虚假错误信息问题比较突出,可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威胁。少数组织和个人甚至专门以老年人为目标,迎合老年人关心身体健康等心理需求、瞄准老年人的知识弱点和盲点,以开展科普的名义,通过办讲座等方式传播虚假错误信息,诱导甚至欺骗老年人购买相关产品、服务或者进行投资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第十三次中国公民科学素质抽样调查结果老年人群(60—69岁)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仅为4.45%,远低于14.14%的我国公民总体水平。国务院2021年发布的《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将老年人作为重点人群,在“十四五”时期部署实施老年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以提升信息素养和健康素养为重点,提高老年人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
石宏介绍,2023年出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专门就无障碍信息交流作了规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能够及时有效获取信息和服务。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也特别强调,科普产品和服务、科普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科学性,并规定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置虚假错误信息的责任。
与此同时,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及中办、国办《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精神,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专门就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科普作了规定,要求开放大学、老年大学、老年科技大学、社区学院等应当普及卫生健康、网络通信、智能技术、应急安全等知识技能,提升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信息获取、识别和应用等能力。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及时更新、调整课程设置等内容,面向老年人、残疾人普及相关知识技能。
顾雁峰介绍,为进一步落实科学技术普及法,提升老年人获取、识别和应用知识技能的能力,中国科协牵头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联合有关部门,持续动员全国学会、各级地方科协以及有关社会力量,将服务老年人的科普活动、科技志愿活动下沉到乡村、社区和养老机构等。将继续推进“银龄跨越数字鸿沟”科普专项行动,为老年人使用智能手机、提升金融信息素养开展专项培训。进一步丰富适老科普资源,针对疾病预防、饮食健康等老年人高频科普需求,继续开发和共享“科普中国”平台资源,加强高质量科普资源供给。“科普中国”已成为国内权威的综合性科普服务平台,平台原创科普视频3.33万个、科普图文23.89万篇,其中健康、辟谣、应急科普、生活百科等专栏内容,深受老年人群关注和喜爱。
“中国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是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协会团结广大老科技工作者在服务老年人科学素质提升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建设已覆盖24个省份的老年科技大学,为老年人提供科普教育平台,组织老专家成立科学报告团,依托‘科学大讲堂’‘健康快车’‘智慧助老行动’等活动品牌,举办科普报告、医疗义诊等系列惠民公益活动。”顾雁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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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订从哪些方面完善了网络科普信息管理?
当前,网络科普质量良莠不齐,一些伪科学和虚假错误信息在网络流传,法律修订从哪些方面完善了网络科普信息管理?具体采取哪些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李昕介绍,近年来,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网络科普的规范和管理,发挥主流媒体的示范引领作用,强化新兴媒体责任意识,强化科普舆论阵地建设和监管,开展了“清朗·网络科普生态专项治理行动”“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专项检查”等工作,整治网络传播中以科普名义欺骗群众、扰乱社会的行为,取得明显成效。科技部和有关部门联合主办的全国科普讲解大赛、全国科学实验展演汇演、全国优秀科普图书作品推荐、全国优秀科普微视频大赛等活动,向社会推介了一批优质的科普创作内容,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既鼓励支持新媒体科普的发展,又对违规行为的治理进行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科普产品和服务、发布的科普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不得有虚假错误的内容”。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加强对科普信息发布和传播的监测与评估”“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对于科普信息发布者、网络平台传播者的责任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科普内容的主要传播渠道,网络平台要承担发现违法或虚假错误信息后及时处置的责任。对于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的虚假错误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澄清。
顾雁峰表示,2019年起,中国科协联合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打造国家级科学辟谣平台,联动有关部门、全国学会、地方科协、网络平台开展权威科普辟谣工作,建立完善的科学类谣言“发现、识别、研判、辟谣”全流程工作机制,致力于实现“定点清除、阻断传播、精准推送”,共同加大科普正能量供给,最大限度压缩伪科普生存空间,助力营造清朗网络环境。
建立“发现、识别、研判、辟谣”全流程监测机制。科学辟谣平台不断强化价值引领作用,逐步建立起一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公众信赖、运行高效的辟谣机制,对公众关注的热点基本可以实现24小时快速辟谣响应。
构建平台谣言线索共享机制。2024年,科学辟谣平台与中央网信办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建立“谣言线索共享机制”,实现全网科学类谣言的及时互通。与学习强国等平台定期发布辟谣榜单,优质辟谣作品通过中央网信办“今日辟谣”栏目进行全网推送。
打造全国学会辟谣专榜机制。依托科协组织优势,组建科学辟谣团队,开展谣言线索收集和辟谣内容专业化生产;发挥全国学会专家优势,组织专家参与内容审核;联合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共同发布辟谣专榜,通过全国网络辟谣联动机制进行全网推送。2024年,组织6家全国学会发布9期辟谣榜单,每期均由科学辟谣、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和相关学会同步推出,并通过中央网信办渠道全网推送,累计传播量约7700万人次。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牵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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