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授权后两家公司擅用袁隆平姓名,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独家授权后两家公司擅用袁隆平姓名,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5年03月20日 17:09 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涉及擅自使用“袁隆平”姓名开展商品宣传和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显示,袁隆平生前通过与某农业高科技公司签署《袁隆平品牌权许可使用协议》,授权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独占使用其姓名权。万某集团公司、江西万某实业公司与某农业高科技公司经营范围有重合之处,其在大米等商品外包装及网络宣传中使用“国米万年贡 袁隆平题”字样开展宣传销售。某农业高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某农业高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等。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万某集团公司、江西万某实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袁隆平”姓名及签字包装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删除不正当使用“袁隆平”姓名及签字的宣传内容;万某集团公司、江西万某实业公司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万某集团公司、江西万某实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以题字落款等形式使用“袁隆平”字样属于商业化使用。袁隆平的姓名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姓名,某农业高科技公司享有对“袁隆平”姓名的相关商业使用权益。万某集团公司和江西万某实业公司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袁隆平”姓名开展商品宣传和销售,容易引人误认为其产品与袁隆平或某农业高科技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业混淆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某农业高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指出,袁隆平系我国杂交水稻育种专家、世界杂交水稻之父,其姓名具有极高的社会影响力和商业价值。本案判决明确了商业化使用知名育种家姓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标准,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有力维护了知名育种家姓名的商品化权益。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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