颐和地产及董事长何建梁被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颐和地产及董事长何建梁被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2019年11月15日 21:16 观点新媒体

观点地产网讯:11月14日,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01号)显示,颐和地产及董事长何建梁被出具警示函。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警示函显示,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几项违规行为,包括信息披露方面:未披露公司债券2018年年度报告;

未披露多笔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据悉,颐和地产涉及的9笔违约债务中,单笔数额均超过1000万元,构成上交所《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六号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规定的重大事项;

未披露涉及多宗重大诉讼事项情况。颐和地产涉及的以下8宗诉讼中,有7宗单宗涉案金额均超过5000万元,1宗可能导致的损益(1500万元)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即1040万元),构成上交所《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十五号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规定的重大事项;

未披露股权被出质的重大事项。2018年6月29日、11月1日、12月12日,颐和地产控股股东龙森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先后将其持有的8120万股、8120万股、64960股(分别占颐和地产10%、10%、80%股权)全部出质,质押权人分别为广东立白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证长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银兴(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约定承诺履行方面:未及时履行增信机制的相关约定和承诺;未履行偿债计划的相关约定;未履行关联方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回款安排的相关承诺。

何建梁作为颐和地产董事长,未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颐和地产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颐和地产及公司董事长何建梁予以警示。

警示函表示,何建梁作为颐和地产董事长,未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因此,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颐和地产及董事长何建梁予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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