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积分落户新规:长三角三省一市社保缴纳年限可累计并赋分

南京积分落户新规:长三角三省一市社保缴纳年限可累计并赋分
2022年08月18日 17:23 观点新媒体

观点网讯:8月18日,南京市政府印发了《市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该办法将于8月20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新修订的办法在第八条增加一项内容:“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纳入南京市缴纳年限计算并赋分”。

通知称,2021年,南京市与苏州市在各自积分落户政策中已实现居住年限的累计互认并赋分,此次修订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中的“居住年限互认地”,目前为“苏州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在城市群或都市圈内开展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此次修订为之后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增加“居住年限互认地”城市预留了政策空间。

对于计划申请积分落户的人员,需满足三个条件,即持有南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正在南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申请人具备以上条件并通过加分、减分指标核算,最终分值累计达100分以上,即能通过积分办法在南京城镇地区落户。

现行南京积分落户分值由基础分、加分、减分等组成,基础分由参保年限、居住期限组成。从参保年限看,申请人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达12个月的,计分标准为每满1个月计1分;超过12个月已达24个月的,超出时段每满1个月计1.5分;超过24个月的,超出时段每满1个月计2分。在长三角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从居住分值来看,申请人在南京连续居住达12个月的,计分标准为每满1个月计1分;超过12个月已达24个月的,超出时段每满1个月计1.5分;超过24个月的,超出时段每满1个月计2分。在居住年限互认地的居住期限按照上述分值加分。

据了解,积分落户采取“公安一窗受理,部门流转审核”的模式,申请人在确定落户地后,向拟落户地的区级公安办证大厅公安窗口提交相关申请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因为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社保信息系统尚未联网,且各省《社保缴纳证明》格式内容不统一,所以省外缴纳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需办理转入南京市并接续后,方可累计认可社保缴费年限并赋分。申请人可通过南京市人社局网站和市、区、部分街道社保经办网点的自助服务终端打印《南京市积分落户社保证明》,用于办理积分落户。在省内其他城市缴纳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无需办理转入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可直接累计认可并赋分。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