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月9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明确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近亲属。
共济关系可由双方自愿建立或解除,参保人医保关系变动时该关系自动解除,且一人可与多人互建共济关系。共济资金可用于支付被共济人就医购药的个人负担费用、居民医保及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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