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9月22日,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公司(作为借款人)于当日与一家银行订立融资协议,获提供3亿港元定期贷款融资,贷款期由首次提款日期起计364天。
该公告系公司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8条之披露规定作出。
融资协议规定,倘公司控股股东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公司已发行之具投票权股份中持有少于30%之直接或间接权益,或倘越秀企业不再是公司单一最大实益股东,或倘越秀企业不再对公司行使有效之管理控制权,即构成违约事件。
若发生有关违约事件,则贷款人可宣布融资协议项下所有债项已立即到期应付。
截至公告日期,越秀企业实益拥有越秀地产已发行股份合共约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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