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及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税函〔2024〕256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现就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2024年度缴费基数调整及缴费工资申报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缴费基数调整
用人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缴纳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差金额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
2023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105元。2024年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为4863元(8105元的60%)、上限为24315元(8105元的300%)。
(二)差额调整及缴纳
用人单位已按上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4481元~22407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4863元或高于上年缴费基数上限22407元的参保单位职工,需调整并缴纳差额。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2024年1-3月份缴费基数调差数据由社保经办部门生成并传递税务部门,请用人单位依照社保经办部门核定金额按时完成缴费。对未及时缴纳1-3月份调差补缴费款的,仍按原核定模式滞纳金加收规则收取滞纳金。
2024年4-10月份属期缴费基数调差数据由税务部门生成,请用人单位及时核对生成的调差数据并在2024年12月20日前缴纳,逾期缴纳将加收滞纳金。
二、缴费工资申报
用人单位已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社保经办部门申报2024年度缴费工资的,不需要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024年度缴费工资,但应核对已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是否正确;2024年3月31日前未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职工2024年度缴费工资或虽申报了缴费工资但有错误的,按以下要求申报缴费工资。
(一)缴费工资申报口径
2024年度职工缴费工资为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2024年新入职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为缴费工资。
(二)缴费工资申报属期及期限
用人单位应于2024年11月20日前向社保经办部门申报2024年1-3月属期的职工缴费工资,并及时补缴差额费款,未及时缴纳的,将按核定模式滞纳金加收规则加收滞纳金;应于2024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024年4-12月属期的职工缴费工资并缴纳差额费款,逾期缴纳将加收滞纳金。
(三)工作要求
缴费工资申报关系到每位参保缴费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并按照有关政策及口径如实申报,对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缴费基数调整及缴费工资申报渠道
用人单位应前往社保经办部门前台窗口申报1-3月属期职工缴费工资;应通过“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或“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专区”渠道核对,缴纳调差补差金额,申报4-12月属期职工缴费工资。
四、工作提示
(一)用人单位应确保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与向社保经办部门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一致,否则将影响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待遇享受。
(二)如用人单位同时进行调差和工资申报会产生较多的数据,建议用人单位先核实缴纳社保费调差金额,再进行职工缴费工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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