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研究局局长徐忠:对大技术公司金融业务监管应实时介入

央行研究局局长徐忠:对大技术公司金融业务监管应实时介入
2018年11月21日 00:28 每日经济新闻

近日,在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与金融城(CFCITY)联合主办的2018全球金融科技(北京)峰会上,CF40成员、央行研究局局长徐忠针对金融科技发展中几个重要问题发表演讲,指出了大技术公司发展可能带来的影响。

大技术公司在处理数据方面有其优势,可能会把一些原本属于关系型的贷款转向交易型贷款,但同时,由于模型、算法、模式的相似性,会带来同质化竞争,并带来顺周期的问题。

可能扭曲合作关系

大技术公司平台对客户的黏性有助于控制客户的信用风险,因为客户一旦违约,就有可能被平台排除在外,从而丧失从平台获利的便利性,本质上是通过客户与平台之间的重复博弈来抑制客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但徐忠指出,大技术公司相对客户强势地位,有可能扭曲两者之间的合作关系。

他说,最近一些调研发现,电商平台有不断拉长应付账款周期、加剧小微企业资金紧张的情况。电商平台的收费项目也会加大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可能非正常地增加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从而为电商平台的金融业务创造需求。在极端的情况之下,小微企业可能落入电商平台的金融陷阱。

大技术公司数据挖掘的效率和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也受到徐忠关注。更多的数据有助于改进信用评估的效率,但大技术公司过度采集客户数据的时候,有可能侵犯客户的隐私。比如说前一段时间,Facebook的数据泄密事件就显示了这种可能性。中国在2016~2017年现金贷高速增长期间,出现了借款人信息买卖的情况。一些技术公司利用技术优势抢占市场,并将用户数据在不同产品条线混用,也加大了隐私保护的难度。

近期,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在中国很受关注。在法律层面,使用商业活动产生的信息特别是那些涉及保密业务的信息内容,可能使使用者面临法律风险。因此,在采集和使用大数据时,应注意数据主权权益的保护并进行相应的脱敏处理。此外,如果将客户个人信息用于信用评估时,可能影响信贷的公平性,有一些指标(比如性别、地域、职业等)可能对客户的还款能力有解释力,但根据这些指标进行放贷,会涉及到对某些人群的歧视。

避免相关风险演变

徐忠还对大技术公司和传统金融机构不公平监管的影响作了观察。大型技术公司涉足金融领域,一方面与其在平台、技术、客户和数据方面的优势有关,另外也与受到的监管比较宽松有关。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大技术公司可与金融机构形成比较好的互补关系。在支付、资产管理等领域,大技术公司可能与金融机构形成一定的竞争关系,并可能因为监管标准的不统一而享有不平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对大技术公司金融业务监管应实时介入,以避免相关风险从小到不值得关注演变到大而不能忽视。

另需提及的是,因为有很大的网络效应,金融科技公司的进入可能造成更高程度的市场集中,特别是一些非传统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徐忠注意到,平台型的信息公司如果市场运营失败或者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更可能引发系统性的风险。比如2016年5月,在杭州一处光纤被挖坏,大量的支付宝用户无法登陆;2018年9月,日本北海道地震引发大规模断网断电,使得很多的居民面临着无法支付的问题。同时,如果金融机构高度依赖云计算等第三方数据服务,也会增加外部性的风险。尽管云计算服务尚未被用于银行的核心业务模块,但如果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使用云服务处理关键业务,云服务一旦发生中断,将对使用这些服务的金融机构产生重要的影响。在云服务高度集中的情况下,一旦受到了网络攻击,也可能形成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徐忠还提醒,经营模式、算法的趋同,也会形成市场的大起大落风险。原来的债券市场是场外市场,是分层的,通过核心交易商和交易商再与客户进行交易。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电子交易平台产生,金融市场扁平化了。一方面提高了效率,交易之间的利差收窄了,但另一方面,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出现问题时,就出现羊群效应。在出现危机的时候,会使得利差一下子扩大很大。是不是传统的分层交易模式不好?是不是电子交易平台更好?怎么样处理好这样的关系?他指出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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