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骗了350多亿?三部门重拳出击!查扣资金优先返还被害人

一年骗了350多亿?三部门重拳出击!查扣资金优先返还被害人
2021年06月23日 14:04 中国经营报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较为猖獗。而随着我国境内打击力度的空前加大,大批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电信网络诈骗也出现了新特点。

对此,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召开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下称《意见二》)。

据了解,《意见(二)》共十七条,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取证,涉手机卡、信用卡即所谓“两卡”犯罪案件的处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政策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去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财产损失达353.7亿元

近些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多发,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复杂。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产生了一系列黑灰产业链,形成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仍居高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在发布会上介绍。

在一些大中城市,此类案件发案量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甚至达到50%;电信网络诈骗大要案件频发,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巨大。仅去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即达353.7亿元。

不过,在我国对电信网络诈骗严打高压之下,案件持续高发的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姜国利介绍,今年1至5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1.4万起,打掉犯罪团伙1.4万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5.4万名,同比分别上升60.4%、80.6%和146.5%。成功劝阻771万名群众免于受骗,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991亿元。

今年5月,全国共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8.46万起,与4月相比下降14.3%。

正告犯罪分子:境外不是法外之地!

在国内遭到打压之后,电信网络诈骗加速向境外转移。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仍然多发高发,作案手段变化快、迷惑性强、防范难度大。

“境内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已经向境外转移,对我境内群众疯狂实施诈骗。”李睿懿说,据统计,目前境外窝点作案已超过六成。

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特点,《意见二》专门规定,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发布会上,李睿懿也正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不要错以为境外是法外之地、打击盲区,不要误以为境外作案就可以湮灭证据,能钻法律空子,这都纯属幻想。

为诈骗分子租售信用卡手机卡或追刑责

不仅是诈骗团伙会受到惩罚,根据《意见二》,如果有人明知道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还为其提供帮助,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件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据泉州晚报报道,大一学生吴某向同学非法提供信用卡25张,从中牟利8000元。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审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对受犯罪集团蛊惑实施电信诈骗的大学生

犯罪情节轻微可不起诉

另外,李睿懿介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系集团犯罪或者团伙犯罪,具有组织严密,人数众多、层级分明等特征。对于此类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是明确的、坚定的,不变的,但指的是总体从严,同时也要求宽以济严。

“对于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惯犯,坚决从重处罚。但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应当综合考虑其地位作用、主观恶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法从宽处罚。”

李睿懿说,特别是近年来发现有诈骗犯罪集团蛊惑、利诱在校大学生、刚毕业大学生参与实施诈骗,对于这类人员,只要其悬崖勒马,真诚悔罪,还是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依法从宽处罚。对于其中犯罪情节轻微、危害相对不大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电信网络诈骗查扣资金优先返还被害人

《意见(二)》中明确,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

《意见(二)》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惩处,特别是解决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突出打击“两卡”犯罪重点,明确了非法交易“两卡”犯罪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的具体法律标准;进一步完善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确保顺利推进案件办理和诉讼,更加精准、高效地打击此类犯罪。

最后,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跨地域性特征,《意见(二)》规定,办案地公安机关可通过信息化系统调取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解决传统的异地调取证据材料耗时长、效率低的问题。

出租微信号或涉“电诈”?

9名大学生“坦白”

其实,除了《意见(二)》中提及的租售信用卡、手机卡外,出租微信号也有可能涉及电信诈骗。

今年4月,长沙星沙警方就披露了一起大学生相信网上“出租微信号赚钱”,涉嫌参与电信诈骗的案例。

4月21日,在辅导员的带领下,位于长沙县的某高校9名学生来到长沙县公安局黄兴派出所,提供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线索。听了反电诈宣讲,9名学生坦白或“涉电诈”。

有学生表示:“去年4月,我在网上看到出租微信号的信息,什么都不用做,每天能赚150元,十分心动,就把微信号租给对方用几天,收回来后发现有几笔转账记录,由于不知道用途就没在意,直到前些日子听了公安民警的防范电信诈骗宣讲,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便主动向学校反映情况。”

原来在当天的宣讲中,民警特意提到,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提供帮信服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附加刑。

民警接到学生的协查求助后,一一登记,当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表示将进一步核实情况,保留进一步处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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