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亏!知名牛散操纵市场亏27亿,遭罚500万!向证监会“求情”:交不起罚款

巨亏!知名牛散操纵市场亏27亿,遭罚500万!向证监会“求情”:交不起罚款
2021年10月14日 13:55 中国经营报

一牛散被证监会罚款500万。

证监会近期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书,一名散户投资者景华,控制83个证券账户,通过两融杠杆操纵仁东控股,导致股价连续上涨后“闪崩”跌停,成交额达330亿元。景华操纵股票不仅合计亏损近27亿元,还被证监会罚款500万元。

证监会认定,在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间,景华控制其本人、其近亲属、其一致行动人、其所控制的北京紫金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以及委托其投资的客户账户等共83个证券账户,交易仁东控股股票。

在证监会听证的过程中,景华还提出了亏损严重,无力承担高额罚款的申辩理由。

操纵“仁东控股”手法曝光

83个证券账户操纵1股

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披露了景华操纵“仁东控股”的情况。

手法1: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账户组在操纵期初已大量持有“仁东控股”,操纵期间共计373个交易日持流通股超过仁东控股总股本的10%,持流通股数量于2020年12月4日达到峰值114367927股,占仁东控股流通股和总股本的20.43%。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363个交易日交易“仁东控股”,合计竞价买入459241706股,买入成交金额16551307920.18元;竞价卖出542311382股,卖出成交金额16765370751.97元。其中,账户组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218个,峰值达到91.63%;账户组申卖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149个,峰值达到56.03%。

操纵期间,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且该类申报量占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的平均比例为54.92%,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22.01%,共计存在32个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30%以上的盘中拉抬行为。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338个交易日存在反向交易,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52.97%,最大比例为99.52%。其中,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成交量比例超过50%的交易日为225个,超过90%的交易日为66个,超过95%的交易日为29个。

手法2: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267个交易日存在互为对手方交易的情况,此类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最高为54.91%。其中,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交易日为126个,超过20%的交易日为73个,超过30%的交易日为25个。

手法3:不以成交为目的 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操纵期间,账户组共计在55个交易日,存在时段内申买量占同期市场申买量30%以上且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总申买量比例50%以上的虚假申报买入情形。然而,一通“操作猛如虎”,最终,景华控制的账户组在上述操纵行为中却亏损近27亿元。

证监会称,景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监会决定对景华处以500万元罚款。

跟证监会求情:没钱交罚款

与此同时,景华提出了辩解,请求延后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1、主观上没有操纵股价的意图。当事人没有赚取二级市场证券差价的主观意图,也没有将暂时性盈利占为己有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没有操纵行为。大量申报并撤单系证券公司强制要求下的被动减持,由当事人及其朋友通过融资融券方式承接被动减持的股票是群体决策行为。期间股价上涨可能是其他人拉抬的结果。

3、仁东控股已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涉案事项直接影响当事人对仁东控股基本面和未来可能性的判断。本次行政处罚应中止并延后,待仁东控股相关涉嫌违法事实查明后再作处理。

4、天风证券未按规定落实内控制度,违反合同约定,强制对账户组持有的“仁东控股”平仓,且平仓过程存在重大过错,导致“仁东控股”连续跌停,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5、“仁东控股”连续跌停后,当事人采取措施积极履行债务、安抚业务合作人。当事人交易“仁东控股”亏损严重,无力承担高额罚款。

对此,证监会一一反驳。

1、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称其投资仁东控股,使股价抬升,再通过收购改善公司基本面,实现“股价先行、业绩后跟”,充分证明当事人具有拉抬股价的主观意图,也与当事人不断通过融资融券放大交易规模、股价大幅上涨的客观事实相互印证。

2、有操纵市场的客观行为。

一是当事人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交易“仁东控股”的事实,有当事人本人自认、相关人员指认,以及资金关联情况、交易设备关联情况等证据证明,其陈述申辩意见所称的群体决策等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

二是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各项操纵行为指标均有交易所计算数据、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证明其实施了操纵市场的客观行为,且大量申报并撤单与减持并无关系,当事人也并未提出支持其所述“另有其人拉抬股价”的证据。

3、本案不存在应当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的情形。当事人通过交易行为实现对“仁东控股”股价的操纵,在案证据未显示其涉案交易行为与仁东控股的信息披露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两个行为相互独立。

4、在案证据显示,操纵“仁东控股”的交易决策由当事人做出,而天风证券平仓行为属合同履行行为,也是当事人操纵行为引发的后果,不影响对当事人操纵行为的认定。

5、当事人虽采取了一定补救措施,但未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

综上,证监会对景华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多次受证监会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这并非景华首次遭遇行政处罚。

在介入仁东控股(宏磊股份)期间,景华还曾多次举牌冀凯股份和东方银星。

数据显示,2016年三季度末,景华首次进入东方银星,持有176万股,其在此后的半年里还进行了加仓,然而2017年景华便从东方银星的股东名单中消失了,若以季度均价计算,他在东方银星这只股票上的亏损在千万元左右。

冀凯股份亦是如此。至2017年,景华通过其账号和“迎水民盛景融1号”等产品,在冀凯股份的持股比例一度升至11.26%,累计耗资约5.6亿元。

不过,2018年,景华却因违规短线交易冀凯股份,且未在卖出股份比例超5%时如实披露被河北证监局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

据河北证监局通报, 截至2018年5月22日,景华使用其本人及其所控制的账户持有“冀凯股份”2253.22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1.27%,属于持有“冀凯股份”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

2018年5月23日,景华买入“冀凯股份”121万股。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3日,累计卖出“冀凯股份”1853.92万股。景华买入冀凯股份后六个月内卖出,构成短线交易。

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景华累计卖出“冀凯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99%。当卖出比例达到“冀凯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时,景华未停止交易并报告,并继续卖出“冀凯股份”336万股,卖出比例占已发行股份的0.99%,卖出金额为3856.68万元。

此后,景华在冀凯股份中的持股比例就不断降低,至2020年半年报时,景华已消失在公司十大股东名单中。据wind数据显示,2017年2月3日至2020年6月24日,冀凯股份累计跌幅超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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