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绕道跨省贷款逾期 通道方信托不担责

银行绕道跨省贷款逾期 通道方信托不担责
2020年10月19日 12:06 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慈玉鹏张荣旺北京报道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示的一则判决书显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神木农商行”)被指借道华融信托对山西青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云集团”)放款1亿元,逾期后该行起诉华融信托要求赔付其未履行尽调义务等,但一审法院认定华融信托无需承担责任。

    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目前银信合作过程中因尽调责任产生纠纷并不少见,常见的情况是合同内容对尽调相关约定不明晰,导致出现问题后机构相互推诿。

    绕道放款逾期

    2013年11月27日,神木农商行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华融信托作为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受托人根据资金信托合同设立的“华融·青云集团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

    法院认定,该合同约定委托人首期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1亿元,信托预定期限为12个月,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年预期收益率为10.8%。受托人并不保证受益人在本信托项下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完全一致,同时,受托人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

    该笔信托资金最终投入到青云集团。2013年11月26日,华融信托作为贷款人、青云集团作为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以其设立的“华融·青云集团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募集的信托资金向青云集团发放贷款。

    同在2013年11月26日,华融信托作为债权人,梁某明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同意就债务人(青云集团)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周某梅作为梁某明的配偶向华融信托出具了同意函。天眼查显示,青云集团已多次被认定为失信公司,被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相关判决书显示,梁某明和周某梅均为青云集团的股东,梁某明系青云集团法定代表人。

    上述合同签订后,华融信托向青云集团发放贷款1亿元。

    该笔借款还款并不顺利。2014年6月19日,神木农商行向华融信托发出延期收取贷款利息的函,主要内容为:青云集团应于2014年6月20日支付利息,鉴于其资金紧张,延后支付该笔利息;神木农商行作为委托人已知晓并同意华融信托延后向青云集团收取贷款利息,并不计收罚息及复利。

    法院认定,2019年5月23日,神木农商行作为受益人向华融信托发出承诺函,表示鉴于本信托期限届满或者信托终止时,如融资方尚有全部或部分款项未偿还,受益人自愿接受信托财产原状分配,同意受让以债权形式存在的信托财产。同在2019年5月23日,神木农商行和华融信托联合向青云集团、梁某明发出《权利转移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华融信托现已将信托贷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对青云集团、梁某明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转移给神木农商行。

    追讨信托被驳回

    该笔借款最终逾期未还,神木农商行发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青云集团与华融信托共同向其偿还信托贷款本金1亿元及相关利息等。但一审法院对神木农商行要求信托还本付息并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神木农商行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法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审理。神木农商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神木农商行的诉讼请求,即判决华融信托就青云集团相关债务向神木农商行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判决书显示,神木农商行表示:“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华融信托无风险告知义务、无尽职调查义务,错误判决华融信托已经履行了‘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义务’。本案中华融信托明知要进行尽职调查,在发起信托计划前也进行了调查,但华融信托并没有全面、详细调查青云集团的财务、资产、负债、规划发展等,甚至连青云集团提供的明显造假财务数据、关联交易、人格混同、违法用地等情况未调查、未告知神木农商行。”

    究竟华融信托是否负有尽职调查的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从案涉资金信托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内容看,案涉资金信托合同为被动管理类信托。首先,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为有效运用其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即案涉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和处分等事项,均由资金信托合同事先明确约定,华融信托不具有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裁量权。

    二审法院认定,案涉资金信托合同是信托机构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不承担积极管理职责的被动管理类信托。对于被动管理类信托,信托设立之前的尽职调查应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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