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川渝公积金“互贷互认” 重庆住房公积金政策再调整

注重川渝公积金“互贷互认” 重庆住房公积金政策再调整
2022年09月22日 19:53 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 庄灵辉 卢志坤 重庆、北京报道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再次上提。

日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宣布将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夫妻参贷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同时,《通知》还对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首付款比例以及公积金支持范围等进行了调整,并在降低首付款比例以及提高贷款额度等方面注重对多子女家庭的政策倾斜。

值得注意的是,为扩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范围,重庆市此次《通知》不仅明确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购房,并进一步深化川渝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四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重庆市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享受同城待遇。

贷款额度再提高

实际上,早在去年底,重庆市场即传出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消息,且得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后续当地发布的《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也明确了相关调整。

当时的政策调整主要是针对当地2017年发布的相关政策,要求住房公积金各承办银行等暂停受理重庆主城区范围内非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并将首套房限定为职工家庭无住房且无贷款购买住房记录(含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调整后,不仅明确重庆主城区可支持二套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还将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升至80万元。

同时相关政策还明确了公积金贷款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有2次以上住房贷款记录,出售现有住房后,家庭已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且已结清住房贷款或仅有一笔未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再次购买住房时,可按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重庆市此次《通知》中的调整再次涉及类似内容。

对于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重庆市此次《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家庭在当地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只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纳入核查范围,且在中心城区新购住房的,其在中心城区以外的住房不纳入住房套数核查范围。《通知》还明确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不超过2次。

对于最高贷款额度,重庆市此次《通知》则宣布将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从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夫妻参贷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深化川渝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

除对贷款额度与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优化外,重庆市此次《通知》还明确降低首付款比例。对于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为30%;多子女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则降低至25%。

实际上,在最高贷款额度方面,重庆市此次政策调整也更向多子女家庭倾斜。重庆市此次《通知》明确,多子女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夫妻参贷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12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为扩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范围,重庆市此次《通知》还明确提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购房以及深化川渝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

在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购房方面,重庆市此次《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期曾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主要政策进行解读,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对象为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当地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

同时,上述解读还明确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为规定标准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依法扣除;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可以获得缴存补贴等。

在深化川渝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方面,重庆市此次《通知》则明确四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重庆市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受同城待遇。

实际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背景下,川渝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工作自2020年以来即在两地开展。据媒体报道,截至今年6月底,川渝两地间累计办理异地转移接续2万人次,转移金额3.43亿元;累计发放异地贷款5037笔,发放金额17.9亿元。

(编辑:王金龙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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