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条款表述乱象频发 监管发文全面规范人身险信披

产品条款表述乱象频发 监管发文全面规范人身险信披
2022年11月26日 14:59 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 陈晶晶 北京报道

“年金保险收益高,复利滚,可以避债避税等,比银行理财收益高,安全稳定可靠”“年化6%,市场难寻,极致收益”等不符合保险产品信披要求,夸大产品收益、夸大保险责任或不如实、不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等乱象有望得到改善。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为全面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下发了《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市场人士分析表示,从过往以“供给推动型”向当前“聚焦以客户需求为核心的销售及产品投放”,是目前行业转型的主要变化路径。从长期看,《办法》进一步倒逼行业进行高质量转型,提供真正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服务”,预计深入洞察客户需求、率先进行产品改革的公司更为受益。

信披执行不到位

近年来,保险公司投诉量高企、行业形象受损,重要的原因在于前期行业粗放发展过程中信息披露执行不到位。

根据银保监会最新披露的通报文件,多家保险公司相关产品存在保险条款表述不符合监管规定、表述不合理,易引起误解等问题。

例如某两全保险,条款中生存保险金申请材料包括生存证明,但未对生存证明的具体形式做出解释,涉嫌侵害消费者利益。某短期医疗保险,条款中关于续保的表述不符合监管规定,存在较为严重的误导隐患。某两全保险,条款中满期保险金有类似利息表述,存在销售误导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在人身险产品销售过程中,一些保险销售人员混淆保险产品和其他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部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为了销售业绩,自行设计或更改一些产品宣传资料,披露“保本保息”“保本高收益”“复利滚存”等错误表述,多强调“高收益”而弱化或故意隐瞒低档收益。

根据银保监会官网处罚决定书,一家大型寿险公司支公司在组织的客户服务活动、名仕私享会中使用存在误导内容的课件进行宣传。

另外一家中型寿险公司支公司使用课件对保险代理人进行产品培训时,相关课件仅对中档收益进行演示,未注明“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等关键信息。

禁止销售人员自行更改产品资料

过去,一些保险公司选择性披露保险产品信息,仅披露产品的条款,对费率表、产品说明书和现金价值表等不予披露,消费者容易被销售人员牵着鼻子走。

此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保险产品目录;保险产品条款;保险产品费率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其中,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当在销售过程中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应当结合产品特点,按照监管要求制定。保险公司通过产品组合形式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分别提供每个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

一家寿险公司产品部人士对记者表示,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是首次作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主动公开,目前,已经有部分头部险企尝试在官网披露上述部分信息材料。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产品费率和产品现金价值作为产品的重要信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公开披露有利于消费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险产品信息,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促使保险公司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进一步完善从售前到售后各环节信息披露要求。例如,《办法》新增多项保险公司在投保、持有及理赔环节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规定,包括建立有效的保单查询通道,禁止诱导转保,产品停售10个工作日内需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提供便捷的理赔查询渠道等。同时对60周岁以上人员及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要求提供适当的披露方式,确保投保人知情权。

针对此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存在自行设计或更改一些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的乱象,《办法》要求,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可以授权省级分公司设计或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但应当报经总公司批准。除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设计和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行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

上述市场分析人士认为,新规通过强化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管理,扩大信息披露的产品范围和内容要求,进一步提升了保险产品信息披露透明度,有助于消费者更好理解保险产品内容,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利好“产品+服务”转型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外部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办法》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目的,优化信息披露方式,顺应互联网技术应用趋势,方便保险消费者快速获取产品关键有效信息。

上述产品部人士进一步认为,新规将影响对于保险产品性价比较为敏感的年轻群体的投保决策。不过,对于长期险产品前期保单现金价值水平低于已交保费,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长险销售难度。

多家券商非银团队认为,《办法》有利于提升人身险产品信息透明度,保障客户知情权,降低投保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盲目投保行为。预计短期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会快速提升,更加关注基于自身保障、储蓄等需求进行产品配置,倒逼险企聚焦以客户为中心进行产品转型。不过,部分产品因难以满足客户需求可能导致销售不及预期。

此外,在《办法》制定过程中,银保监会也正在同步研究制定《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对不同设计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求进行重新梳理并细化,以便消费者更全面、清楚地了解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便于消费者更好地选择保险产品。

(编辑:郑利鹏 校对:燕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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