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杜丽娟 北京报道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社会等诸多问题,推动企业和社会更好地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成为全球共识。
去年,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发布了一系列可持续披露准则,这为全球资本市场建立了一套统一、高质量且具有可比性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标准。此后,我国也积极融入这一国际趋势,不断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建设。
安永大中华区ESG可持续发展主管合伙人李菁表示,当前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通过对国内外绿色税收现状的分析,我们希望剖析绿色税收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深层关系,从而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和长期价值创造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中国积极部署
随着全球对气候变化、资源短缺、社会不平等问题关注度的不断提高,ISSB发布的相关内容对推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落地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6月,IS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IFRS S1)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这为企业在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方面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要求。
李菁认为,这些准则不仅规定了企业需要披露的核心内容,如温室气体排放量、减排目标与措施、气候风险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潜在影响等,也对披露的方式、频率和鉴证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有助于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推动企业更加积极地应对气候变化挑战。
在国际层面积极行动背后,中国也及时推进了相关工作。其中一个标志性的事件是财政部在今年5月发布的通知。
5月27日,财政部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成为我国在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领域的一项重要探索和创新。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表示,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准则明确了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目标、原则、内容和格式要求,这为企业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披露框架和标准,有助于解决当前我国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中存在的标准不统一、内容不完整、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在财政部发布相关准则后,资本市场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也积极响应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分别发布了各自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并对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规范。
李菁认为,这些指引的出台,不仅有助于投资者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表现,还能够引导上市公司更加注重长期价值创造,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绿色税制启航
为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积极构建并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其中碳市场的建设与发展作为重要一环备受关注。
据悉,碳市场主要通过碳排放交易体系,促使企业减少碳排放,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而通过绿色税制的建设,可以实现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目的。
当前,我国绿色税制涵盖众多税种,主要包括投入端的资源税、生产端的环保税和消费端的消费税,其目的主要是通过税收手段调节资源开采和消费、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及引导绿色消费。
安永发布的《加强绿色税制建设 践行可持续发展》(以下简称《报告》)指出,在投入端,通过对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的调节,实现对资源的节约使用;在生产端,环境保护税通过对企业生产行为的约束和引导,推动企业采取环保生产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污染治理水平; 在消费端,消费税、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等税种,通过对消费行为的调节,抑制过度消费,引导绿色消费习惯的形成。
以国内某钢铁企业为例,2024年4月,该企业在深圳落地实施世界首个碳中和钢合同,以实质性产业技术进步应对CBAM(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带来的外部市场冲击。
该钢铁企业采用生物燃气替代天然气,不仅降低了碳排放,还实现了每吨钢46~126元的成本节约。“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有望在国际市场获得绿色溢价,每吨钢可能获得约500元的超额利润。”上述钢铁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我国的绿色税制体系已经建立并取得了不错的成果,但在实际运作中,绿色税制建设仍有较大完善空间,比如,绿色税收体系中的资源税、消费税等都存在征收范围较窄的问题。
此外,在资源税方面,除矿藏、盐、水资源外,其他大类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等并未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在消费税方面,以高耗能、高污染消费品 为例,目前我国虽将成品油纳入了消费税征收范围,但却未将同样会对大气、水源、土壤带来严重污染的煤炭等消费品纳入。
对此,李菁建议,当前应从制度层面入手,对绿色税种税制要素设计加以考虑,要不断健全基础性绿色税种,既要确保税收政策与时俱进,也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税率结构等具体设计,不断提高其针对性和精准性。
《报告》认为,除了考虑税制要素外,还要针对不同行业和产品实施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比如对清洁能源、节能环保产品实施免税或减税政策,要鼓励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产品应用;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施惩罚性税率,倒逼其转型升级。
李菁表示,当前还要强化税收政策的协同配合。要在基础性绿色税种的设计中充分考虑其他相关税种政策的影响,确保整体政策体系的内在逻辑性和协调性,并加强与其他经济政策手段的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绿色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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