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市发行监管再强化 严禁低价承销、返费干扰定价

银行间债市发行监管再强化 严禁低价承销、返费干扰定价
2026年10月21日 18:16 中国经营报

中经记者 郝亚娟 杨井鑫 上海 北京报道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共二十八条,从发行人、承销商、投资人三个维度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行为,着力整治低价承销、返费干扰定价、虚假投标等市场乱象,推动债券发行定价更加规范透明。

惠誉评级亚太区金融机构评级董事徐雯超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则》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通过明确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的行为要求,防范利益输送、价格操纵、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金融资源精准配置提供保障。

强化债券发行全链条监管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持续强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定价管理,推动改善债券发行生态,维护市场秩序。此次《规则》的制定,旨在进一步明确市场各方职责,强化监管约束,落实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具体来看,《规则》围绕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人三个关键主体,对债券发行行为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规范要求。

在发行人方面,《规则》明确禁止发行人认购或变相认购自身发行的债券,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协助发行人实施上述行为;禁止发行人干预投资者认购决策,或通过返费等方式干扰债券发行定价。同时,明确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定价要求,推动发行人优化承销机构选聘机制和标准,提升债券承销服务质量。

在承销商方面,《规则》明确禁止低价承销,要求承销费用不得明显低于行业公允水平;禁止事先承诺债券投标价格或发行价格(利率),进一步规范包销、代投代缴等行为,并强化承销机构利益冲突管理、信息隔离及信息披露等要求。

在投资人方面,《规则》重点规范债券认购行为,禁止虚假投标、蓄意大量申报后撤销等扰乱发行价格及配售秩序的行为,同时禁止以干扰定价为目的,报出明显低于市场公允水平的投标价格。

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指出,《规则》将此前分散在自律规则、窗口指导中的监管要求,进一步整合为覆盖发行人、承销商、投资人、簿记流程及监管执法的制度规范,重点回应低价承销、返费干扰定价、虚假投标、代持代投等影响市场价格发现的突出问题。

田利辉表示,返费与低价承销等行为可能导致债券票面利率无法真实反映信用风险,使风险溢价受到非公开补贴的影响,侵蚀市场定价机制。这既反映出市场运行中的部分失灵问题,也是承销领域“内卷式”竞争的体现。

邮储银行研究员娄飞鹏也表示,《规则》的出台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主要着眼于解决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定价扭曲、非市场化发行、人为干预簿记等问题,包括低价承销、返费、自融、代持代投等行为。《规则》将此前主要依靠交易商协会自律约束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至部门规章层面,有助于补齐监管短板,强化制度约束,更好落实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要求。

银行配债更加注重合规与定价能力

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作为债券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其承销业务和债券投资配置也将受到一定影响。

徐雯超表示,根据《规则》,银行在债券配置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操作合规性,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报价,也不得与发行人、承销商进行不当利益往来。这意味着银行需要更加审慎地参与债券投标和申购,严格遵守市场规则,防范因操作不规范而触碰监管红线。

不过,在田利辉看来,《规则》对银行债券配置行为的直接影响相对有限。由于其主要针对一级市场发行与承销秩序,并不直接改变银行负债成本、资本约束和久期配置逻辑,因此不会从根本上改变银行的债券配置方向。但从中长期来看,随着返费、事先承诺利率、虚假投标等行为受到约束,债券发行利率有望更加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与信用风险,从而提高银行债券申购定价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田利辉进一步指出,分析《规则》对银行的影响,需要区分其作为债券承销商和投资者的双重身份。

从承销商角度看,银行承销业务的竞争将逐步从价格竞争转向定价能力、销售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的竞争,具备较强专业能力的头部机构有望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而中小银行依靠低价竞争获取项目的空间将有所收窄。

从债券投资者角度看,随着返费及其他非市场化行为受到约束,一级市场债券票面利率的信息含量有望提升,银行过去通过返费获得的部分隐性收益也将随之减少。这意味着银行在债券配置过程中,需要更加重视信用风险识别、收益率判断以及报价纪律,提高资产定价能力。

与此同时,《规则》对银行内部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田利辉表示,银行需要进一步强化承销、销售、投资交易及存贷款业务之间的信息隔离和利益冲突管理,防止利用承销业务优势不当影响债券申购与定价。

(编辑:张漫游 审核:何莎莎 校对:张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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