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承担赔偿责任获从轻处罚 清越科技高裕弟被罚900万元、市场禁入8年

主动承担赔偿责任获从轻处罚 清越科技高裕弟被罚900万元、市场禁入8年
2026年11月03日 14:44 中国经营报

中经记者 孙汝祥 夏欣 北京报道

清越科技(*ST清越,688496.SH)10月30日公告,作为清越科技欺诈发行、信披违法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高裕弟被证监会处以900万元罚款、证券市场禁入8年。

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对其最终罚款金额较此前拟决定罚款1050万元少了150万元。证监会表示,高裕弟已将其承诺承担的先行赔付基金出资额汇入指定账户,且承诺未来替上市公司承担不低于1000万元的民事赔偿金额,因此在量罚上做相应调整。

专业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高裕弟先行赔付出资已汇入指定账户,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证监会据此调降罚款有法律依据、方向合理;总罚款下降但市场禁入年限未减,体现了“积极赔付可从轻、但不减责”的克制。

四高管被罚2800万元、3至8年市场禁入

清越科技10月30日披露,高裕弟等4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清越科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其《招股说明书》涉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清越科技通过故意少计存货跌价准备、虚假销售芯片分别虚增利润总额337.40万元、764.53万元、2358.16万元,占《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当期利润总额的5.56%、15.58%、131.74%。

2022年至2023年上半年,清越科技因故意少计存货跌价准备、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虚假销售显示模组、未及时对补缴税款进行会计处理,虚增2022年度利润总额4711.56万元,占2022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08.53%;虚增2023年上半年利润总额4753.60万元,占2023年半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45.10%。2023年,清越科技未及时披露补缴4441.99万元出口退税款事项,占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的79.74%。

证监会认定,时任清越科技董事长、总经理高裕弟,时任清越科技常务副总经理、清越科技全资子公司义乌清越总经理穆欣炬,时任清越科技财务总监、董秘张小波,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清越科技监事会主席、管理销售部的总监吴磊,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决定,对高裕弟、穆欣炬、张小波、吴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0万元、9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罚款,同时被采取8年、6年、5年、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此前,证监会已决定对清越科技公司罚款17188万元。此外,因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公司股票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上交所已向其下发《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

高裕弟欺诈发行罚款为何调降15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高裕弟在关于量罚的申辩意见中称,其承诺未来替上市公司承担不低于1000万元的民事赔偿金额,主动自愿开展先行赔付,属于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对此,证监会表示,鉴于高裕弟已将其承诺承担的先行赔付基金出资额汇入指定账户,结合其另一承诺事项的未来履行情况,证监会采纳其从轻处罚的申辩意见,在量罚上已做相应调整。

广发证券2026年10月23日公告显示,为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公司作为清越科技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会同清越科技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清越科技实控人高裕弟共同出资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专项基金设立出资规模为3.7亿元。出资人已将出资额3.7亿元足额划付至专项基金资金监管账户。

记者发现,针对清越科技欺诈发行违法行为,证监会在2026年9月1日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拟决定对高裕弟处以600万元罚款。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证监会最终决定,对高裕弟处以450万元罚款。

针对清越科技的信披违法行为,对高裕弟的最终处罚决定没有变化,仍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同时,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亦未更改。

“高裕弟先行赔付出资已实际到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情形,加上其承诺替上市公司承担不低于1000万元的民事赔偿金额,证监会据此调降罚款合法、透明。”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表示,相比事先告知书罚款总额1050万元,正式处罚罚款总额下降为900万元,市场禁入年限不变,体现了“积极赔付可从轻、但不减责”的克制裁量,延续了先行赔付与量罚联动的执法导向,有利于适格投资者快速获赔部分损失。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赵敬国也认为,高裕弟已将先行赔付出资汇入指定账户,属于现实、可核验的补救行为,可以作为从轻因素。从轻有法律依据,整体幅度也算克制,不属于“花钱买免罚”。

“高裕弟存在主动弥补投资者损失的情节,证监会据此把欺诈发行罚款从600万元降到450万元,是在法定裁量幅度内做的调整。”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王智斌同时表示,“近年来证券违法案件中,监管层确实会把当事人积极赔付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不过行政处罚是公法责任,民事赔偿是私法责任,量罚是否适当还要结合全案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

高裕弟为何未被追究实控人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高裕弟在涉案时既是清越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同时也是实际控制人。不过,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证监会只注明其董事长、总经理职务,而未提及其实控人身份,亦未追究其作为实控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发行人欺诈发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欺诈发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万元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控人“组织、指使”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罚款上下限,都要显著高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厉健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分析,证监会未追究高裕弟实控人责任,主要是因为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其“知悉、参与虚假销售芯片事项,决策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事项”,而非利用控制权“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赵敬国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高裕弟使用“知悉、参与、决策”字样,对穆欣炬则使用“组织、策划、参与”字样,也说明证监会作了责任层级区分。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追责,前提是有证据证明他们‘组织、指使’了违法行为。如果证据不充分,证监会不会仅因实控人身份就适用加重处罚条款。”王智斌表示。

赵敬国进一步表示:“不追究行政责任,不等于否认其实际控制人身份;民事案件中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主张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推定下的连带赔偿责任;只是如果要进一步主张其‘组织、指使’,证明难度会更高。”

(编辑:夏欣 审核:李慧敏 校对: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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