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员工涉嫌诈骗上千万?中航证券拒绝背锅成“老赖”

前员工涉嫌诈骗上千万?中航证券拒绝背锅成“老赖”
2020年07月31日 19:22 券业观察-小券

作者 | 王君齐

编辑 | 吴婷婷

来源 | 券业观察

离钱越近的地方诱惑也越多,金融从业人员更是如此。一些没能抵得住诱惑的从业人员,不仅本人受处罚,也会连带着东家跟着遭罪。

中航证券一营业部员工违规与客户签署理财合同致其损失逾千万,老东家要负全部赔偿责任还因此成了“老赖”。

拒付一千万变“老赖”

7月27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了两则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因两次拒不履行文书义务(合计1036.13万元的给付义务),两次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中航证券之所以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主要源于中航证券西安阎良公园凌云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阎良营业部”)与客户徐峰签订的两份理财合同。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信息显示,2015年1月9日、3月1日,阎良营业部原总经理刘志欣,以营业部的名义与相识多年的客户徐峰,先后两次签订《短期股权投资协议》,进行特定公司新三板上市股权投资。

徐峰两次的出资额分别为300万、720万,投资期限分别为半年、三个月。阎良营业部负责设计投资方案,承担相应的损益,保证300万元资金安全。协议项目结束后,徐峰和阎良营业部按50%的比例平分投资盈利。

然而,上述两份协议先后到期,徐峰并没有收到协议约定的本金和投资收益。徐峰多次催促刘志欣归还投资款,刘志欣以项目还在运作中为由进行推辞。

2016年2月25日、2016年6月22日,刘志欣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先后向徐峰转账两笔资金,合计23万元。这与1000多万的投资本金相比,相差甚远。

徐峰多次追讨投资款及收益未果,便将刘志欣、阎良营业部、中航证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由于徐峰与刘志欣签订两份数额不同的协议,徐峰与刘志欣、阎良营业部、中航证券产生两起理财合同纠纷。

两起案件的法院一审判决均判定,中航证券、阎良营业部需向徐峰对本金及利息进行赔偿。两起案件赔偿本金数额合计1020万元,刘志欣对两起案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老东家兜底?

事实上,徐峰与刘志欣签订的两份协议并没有获得中航证券的批准。两份协议中注明的指定账户均为刘志欣母亲账户。而刘志欣在两份协议到期后不久,2015年8月26日,便与阎良营业部解除了劳动合同。

中航证券方面于是提起上诉,认为前员工刘志欣的行为涉嫌诈骗,协议中指定收取投资款的账户为刘志欣母亲的个人账户,协议签订的章并非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徐峰的损失应由刘志欣承担。

徐峰辩称,刘志欣的行为有刑事犯罪的嫌疑,其利用职务便利所为亦为中航证券行为。刘志欣在任职阎良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在营业部总经理命名的办公场所内,以营业部的名义签订协议,并加盖其营业部业务专用章,相信刘志欣行为属于履行职务。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此外,刘志欣因涉嫌诈骗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

中航证券原名为江南证券,成立于2002年。中航证券经过多次扩股增资,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航投资和中航资本分别持有公司71.71%、28.29%股份。中航投资的实控人航空工业,亦为公司实控人。

中国证券业协会数据显示,2019年中航证券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221亿元、70.27亿元、12.51亿元、4.3亿元,在98家证券公司中分别排名第61名、第64名、第64名、第50名,公司规模和营收排名处于行业中等水平。

前员工违规与客户签订理财合同致其损失逾千万,中航证券却要承担责任还因此成了失信被执行人。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发表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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