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崔文静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北京大学博雅特聘教授田轩指出,注册制下信息披露应注重帮助投资者决策,需要提高披露的相关性、可比性,同时避免过度披露影响企业的研发投入或泄露商业秘密。
田轩认为,信息披露应突出风险因素,如行业特有风险、公司治理结构风险、核心技术失败风险、商业化不确定性等。
对可能显著影响估值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避免因信息延迟引发非公平交易。禁止通过非正式渠道选择性向特定对象释放信息。
同时,要强化中小企业、单一业务企业在持续经营能力、客户集中度、股权结构稳定性方面的信息披露。
田轩进一步强调,落实以上要求,需要企业从战略高度披露知识产权布局、里程碑进展、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等信息,实现技术价值的可视化。
同时,明确避免直接披露可能被竞争对手利用的技术细节。
此外,还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实践不断完善自愿披露指引,并强化事后监管,对信息披露质量低劣、发布误导性陈述、利用自愿披露炒作股价的公司,依法采取警示、罚款、责令改正等措施,切实提高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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