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汇算清缴难?这3个特色问题你一定要关注!

高新技术企业汇算清缴难?这3个特色问题你一定要关注!
2024年03月26日 09:03 祥顺财税俱乐部

时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如火如荼进行之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均明确指出“向汇算清缴要税收”的目标,并特别强调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管理。根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的填报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能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主要取决于“第10行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第13行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和“第30行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等“三大”指标是否达标,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需要对“三大指标”特色问题进行重点关注。

01

科技人员占比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计算方法

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4从业人数”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不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中“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其中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2. 科技人员和职工总数的范围

(1)“科技人员一定是专职研发人员”是一个误读,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没有必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的要求);但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02

研发费用占比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5%或4%或3%)的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计算口径

(1)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是按“最近1年”销售收入大小判断,即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即2023年度)判断。

(2)“近3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度),即研发费用占比不是逐年计算、而是近三年汇总滚动平均计算,即2021、2022年和2023年三年平均计算。

2.归集范围

(1)会计核算方式不是界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判断标准,只要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其对应的研究开发项目及其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定义和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不论是作为资本化核算的,还是作为费用化核算的,都属于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与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无关;但按照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考虑资本化和费用化问题,资本化的研发开发费用摊销时才能加计扣除。

 (2)只要企业在前三年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不论项目最终是否成功,不论是否在三年内新立项的或终止的项目所发生的都需要归集。

另外,研发费用归集的人工费用是“科技人员”发生的“人员人工费用”,科技人员占比的统计口径不影响按项目归集的科技人员人工费用;即计入“人员人工费用”的企业科技人员不需要满足“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

3.注意研发费用“跳点”问题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是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小,分别设置5%、4%、3%三个档次,也就是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以最近一年(2023年)的销售收入来判断“三年研发费用”适用比例。

因此,对年销售收入波动较大的企业,一定要注意研发费用“跳点”问题,例如,如果2021年、2022年企业销售收入均超过2亿,2023年销售收入低于2亿,即只能按照4%的标准来判断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是否达标,如果2021年和2022年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只是略高于3%,就会出现“跳点”现象,即三年累计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要达到标准(4%)就很难了,从而造成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却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的囧境。

0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注意以下二个问题:

1.计算口径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因此,税法口径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例如,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的收益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等应予以剔除。

  另外,企业产品(服务)贸易形成的收入、大额资产处置收入、投资分红和利息收入等不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不能作为计算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分子,但需作为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分母,因此,纳税人需要关注上述非运营性收入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影响。

2.计算范围

(1)如果纳税人的产品或服务整体或不可分割部分能够与取得的研发成果相对应,则整个产品或服务的收入都可以作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且不需要分割;例如对于产品中主要关键部件是自有部件,具备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且关键部件的技术对产品整体性能产生明显的提升或显著改变,比如空调生产企业通过压缩机的技术原因,达到空调整体节能或者空调整体降低噪音了等,可认为空调整体的销售收入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不需要分割。

(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因此,纳税人采用委托他人生产的合作方式(OEM)生产的产品即OEM产品实现的收入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我们认为,纳税人至少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生产OEM产品的核心技术属于本企业所有;第二,本企业制定相关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标准,对加工过程进行监管并保留相应的过程记录;第三,原材供应商应经本企业认可;第四,商品名称所使用的商标系本企业所有;第五,产品销售合同由本企业与最终购买方签订。

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过程中需要加强税务风险防控,满足“三大”指标的要求,才能做到足额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避免出现“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却不能享受低税率优惠”多缴税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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