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1个月分手,男子起诉返还“三金”

恋爱1个月分手,男子起诉返还“三金”
2024年04月27日 20:33 新快报

新快报讯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予如何界定?近日,一男子与女友分手后,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财物,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李先生和黄女士于2023年5月8日在婚介所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李先生于2023年6月底转账700元给黄女士购买玉手镯。双方于2023年7月初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后便商量婚嫁事宜。黄女士向李先生提出结婚前要购买“三金”。李先生应黄女士要求为其购买了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只、银手镯一只,合计19636元。随后,在见家长时,李先生的父母给黄女士发了1000元红包。2023年8月初,双方因性格不合发生矛盾并终止恋爱关系。

李先生认为,其是以结婚为目的为女方购买“三金”的,现双方已分手,无法缔结婚姻,黄女士应退还有关财物。但黄女士却将李先生的联系方式拉黑,以各种理由避而不见。李先生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黄女士返还金项链一条、金手镯、银手镯、玉手镯各一只,以及红包款1000元。黄女士认为首饰及红包均属赠予,不应返还。

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差距较大,调解未能取得显著效果。庭审当天,主审法官再次分别与当事人谈心,阐明利害关系。黄女士意识到在双方未结婚情况下不应将有关财物占为己有。李先生也考虑到恋爱期间女方的付出等因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女士当庭向李先生返还金项链一条、金手镯、银手镯各一只。李先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订婚送彩礼是我国普遍存在的一项习俗,随之衍生出的婚约财产纠纷不在少数。彩礼是男女双方具有结婚共识,在订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的财物,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法官提醒广大适龄男女青年,在男女朋友交往过程中,要以感情为主,不要涉及大量钱财,同时要理性对待彩礼,如因感情不和最终没有共同步入婚姻殿堂,也应依法及时返还彩礼,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杨英杰 通讯员 刘伟乐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