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牙膏外包装遭“蹭热度”,法院一审判赔5万元

网红牙膏外包装遭“蹭热度”,法院一审判赔5万元
2024年04月28日 12:23 新快报

新快报讯 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厚植营商环境法治根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4月22日邀请高校师生代表、党校干部学员共70余人到庭旁听,“零距离”观摩了一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未经许可生产包装相似的同类牙膏

原告麦某莱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其旗下“博滴”品牌牙膏总销量过百万,对该牙膏的包装设计享有著作权,作品设计具有独特性。

而被告诗某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相似包装图案销售同类产品,并在销售页面使用与原告相关的文字和图片,明显攀附原告产品的知名度,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另一被告完某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牙膏产品包装上载明的被委托生产方,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人。

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被告诗某丹公司却认为,被诉产品与原告作品不近似,未构成侵权,原告也不能证明“博滴”牙膏已具有市场影响力,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另一被告完某公司则缺席庭审,没有答辩。

越秀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侵权产品。

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独创性、知名度、被告各自的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产品销售、获利情况,酌情判定被告诗某丹公司赔偿原告5万元,被告完某公司在3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从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两方面予以认定

“著作权侵权问题与其他普通民法侵权问题相比,在审判中有何特点?”“日常生活中著作权侵权的规范和认定,比如在电影院拍照发微博或朋友圈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庭后,案件合议庭成员陈永华、刘洁珺、黄媛媛三名法官及知产庭李文君法官与旁听师生进行了互动交流。

法官介绍,本案为典型的知识产权复合型侵权案件。原告“博滴”牙膏因独特包装广受欢迎,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同时,被告在网店使用原告商标标识,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类型的案件有什么特点呢?刘洁珺表示,通常这类案件被侵权的产品都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市场上销售火爆,从而引起一些商家模仿产品外观、包装生产销售,并以“搭便车”“蹭热度”的方式侵权牟利。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这些商家打擦边球的行为,如何认定其构成著作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刘洁珺表示,法院主要审查两个方面,一方面关注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关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著作权侵权,需确认原告美术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及独创性,再比对被告商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对于不正当竞争,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行为进行综合认定。”刘洁珺说。

采写:新快报记者 毛毛雨 通讯员 梁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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