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体科主任被解聘要求学校补偿70余万元,法院判了→

艺体科主任被解聘要求学校补偿70余万元,法院判了→
2024年04月29日 17:24 新快报

新快报讯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是否享有即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无须支付解除的经济补偿?答案是肯定的!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例,在中山市某学校任职的卓某因有过错的情形,学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属合法解雇,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要点

法院介绍,劳动合同的本质是具有人身属性的继续性合同。劳动法律有别于普通民事法律,有其保护的特殊法益。而且,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会涉及到其他法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人行业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解聘制度。本案裁判对用人单位对属于禁止密切接触未成人行业从业人员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合同做了正确认定,既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也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

基本案情

卓某于2001年8月22日入职中山市某学校,担任体育老师兼武术教练。中山市某学校为一所中小学学校。2007年5月25日,卓某与他人发生斗殴,致人轻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5个月。卓某服完役后继续回中山市某学校处工作,2015年8月升为艺体科主任。

2021年9月2日,中山市某学校向卓某出具《关于解除卓某老师劳动合同的通知》,以卓某于2007年有违法犯罪行为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卓某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中山市某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7537.86元。中山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中山市某学校须支付卓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42339.75元。卓某、中山市某学校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遭受到威胁,上述规定设置了密切接触未成人行业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解聘制度。

中山市某学校为一所中小学学校,卓某曾犯故意伤害罪,属于有暴力伤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从业人员。中山市某学校有权随时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中山市某学校解除与卓某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属合法解雇。中山市某学校主张无须支付卓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卓某提起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遭受到威胁,上述规定设置了密切接触未成人行业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解聘制度。

本案裁判认定劳动者属于禁止密切接触未成人行业从业人员的,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可随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对属于禁止密切接触未成人行业从业人员持“零容忍”评价。即维护了用人单位合法权利,亦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倡导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录用招用从业人员时应严格落实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李红云 通讯员 吴娟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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