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上名牌来钱快?东窗事发一场空!

傍上名牌来钱快?东窗事发一场空!
2024年11月16日 00:00 新快报
■赖方方绘图

拍 案 惊 奇

网上半价购买的“国际大牌”化妆品,当心是冒牌货;在电商平台购买的品牌月饼,极有可能是假冒产品;打着工作旗号偷偷窃取客户信息,当属违法犯罪。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案件类型。据悉,今年1至9月,全省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约6.1万件,审结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1097件,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数量占比近九成。

明目张胆

●低价出售假冒知名化妆品

●主犯被判刑并处高额罚金

卢某某与林某某梦想着快速致富,于是将目标锁定在名牌化妆品上,他们与陈某合作经营,由陈某负责提供仓库。他们对假冒“ESTEE LAUDER”“LANCOME”“DIOR”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进行贴标后,以正品半价的价格对外销售。

直到案发,三人制造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高达1.43亿元,仓库里还堆满了价值207万元的未售假货,违法所得约3700万元。

2021年10月,陈某又伙同庄某某、张某某,共同租赁了一间商铺,继续他们的“贴标大业”。这次,他们对假冒“LANCOME”“DIOR”“KIEHL’S”“LAMER”“ESTEE LAUDER”等品牌化妆品进行贴标后,通过开设抖音平台网店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到约56万元。

地点: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结果: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林某某、陈某、庄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对外进行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四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按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两千万元;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判处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百二十万元。

同时判决追缴被告人卢某某、林某某、陈某的违法所得三千七百万元;在案查获、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赃物及作案工具依法销毁处理。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假冒的注册商标均为国际知名品牌,侵权规模极大,涉案金额高达1.4亿余元,对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为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对本案主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坚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坚定决心。

明知故犯

●销售假冒美心月饼获利超20万元

●被告人获刑两年并处罚金60万元

从2021年8月起,马某某悄悄地租下了几间房屋、仓库,用于从事假冒美心品牌月饼的经营活动。不仅如此,他还雇佣了郑某某、张某某等人,在电商平台、微信朋友圈进行推广、发货,打着正品美心品牌月饼的旗号,对外销售这些“山寨”月饼,以此牟利。

经核查,现场缴获的假冒美心注册商标的月饼合计2335盒,参照实际销售价格,这批货就价值20.4万余元。而马某某偷偷卖出的假冒月饼货值更是高达139万余元。他们从中获取的毛利在23.8万元到25.4万元之间。

得知此事,“美心”注册商标权利人某食品公司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马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69.5万余元,并以该经济损失为基数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结果: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判决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马某某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依法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某食品公司主张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依据不足。

本案应按照被告人马某某自认的毛利润范围,就高确认其侵权获利为25.4万余元,因马某某在诉讼期间已赔偿某食品公司20万元,故马某某仍需赔偿5.4万余元。同时马某某的侵权获利25.4万余元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考虑到马某某仅为销售者而非源头生产者,且已预缴罚金,酌情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一倍,马某某应向某食品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额25.4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权利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请与刑事部分合并审理,在无法精准查明侵权获利金额时,根据在案证据推算确定赔偿基数,依法支持权利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极大地提高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率和力度,对优化营商环境、预防知识产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言而无信

●市场总监签署保密竞业协议

●窃取信息用于产品推广服务

2018年,卜某某踏上了他职业生涯的新篇章,成功任职某生物科技公司市场总监,还签署了保密、竞业协议。

任职期间,卜某某借着工作的幌子,悄悄收集了4.3万条公司的客户信息。不仅如此,在负责建设公司电子商务系统时,他私自从该系统一键导出客户信息数据6777条。

2020年3月,卜某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同时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对接触、知悉和掌握的客户资料、产品信息等机密级信息保密。

同年5月,卜某某又任职广州某生物技术公司营销和商务总监,负责管理销售和市场推广。他从之前获取的客户信息中筛选出了1354条客户信息,还编列为《2020细胞分子生物学-全国经销商列表》《北京单位BD名录》,给广州某生物技术公司用于群发邮件推广产品及服务。

经评估,被侵权的399个客户信息秘密估值86万元。某生物科技公司为补救该信息管理漏洞,恢复和完善电子信息系统,共花费137.3万元。

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结果: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认为,某生物科技公司搜集的客户信息是多年来通过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包含了客户订单等深度信息,有助于公司提升市场竞争力,某生物科技公司也采取了保密措施,该信息具有秘密性、商业价值和保密性,属于商业秘密。

卜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某生物科技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向他人披露并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某生物科技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判处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侵犯生物医药行业深度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本案通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维度的深入论述,依法认定权利人的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有效保护了科创企业的关键经营性信息,对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具有警示作用,对保障和推动高新领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陈虹伶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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