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出资3000多万元给儿子买婚房,儿子离婚时这笔钱算“借款”?电动车货不对板,为何不能“假一赔三”?被同行“抹黑”恶意投诉,商家能否维权?本期案例关注出资购房、“假一赔三”和恶意投诉的情形。法官提醒,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婚房,未约定出资性质且举证不足以证明为借款的,不宜认定为借款,通常视为赠与。
真假借款
●公公有证据证明曾借款给儿子儿媳买房
●儿媳辩称当时系受胁迫签下相关确认书
2018年5月30日,周某杰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夫妻两人决定购买一套住宅作为婚房。
周某杰的父亲周某栋多年经商,经济积累丰富,他豪爽地出钱为唯一的儿子买房。
一开始,周某杰与张某想购买售价为26999900元、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一套房产。当年11月两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认购书》。为此,周某栋替儿子支付了150万元购房定金。后来,两人对这套房产不满意,与家人商议后,决定购置其他房产,但前期缴纳的购房定金被房地产公司没收。
同年12月11日,二人又看上了广州市海珠区的另一套房产,这套房成交价为3003万元,面积达353.26平方米。夫妇俩很满意,签了认购书付完200万元定金后,又陆续签了合同,分五期支付尾款。这笔购房款由父亲周某栋分多笔付给了房地产公司,合计3003万元。
2021年,周某杰与张某离婚,因财产分割产生纠纷。公公周某栋将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主张他所支付的购房款是借款,要求周某杰和张某返还借款本金3153万元及支付利息。
周某栋还拿出了一份《确认书》,上面写着“我张某确认这套房是我二人向公公周某栋借资购买,本人自愿将房屋产权全部物权转让给丈夫,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本人同意周某栋向北海国际仲裁院以简易程序申请仲裁,追究本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相关一切法律责任。”后面还附上了签名及指印。同样,周某杰也签了一份写明“向父亲借款并承诺清偿借款本息”的确认书。
2021年,周某栋以申请人身份,以张某、周某杰为被申请人,向北海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主张张某、周某杰偿还借款3003万元及其利息等。
周某杰辩称,同意周某栋诉讼请求和陈述的事实,但他本人购买涉案房屋时没有购房资格,所以买房时用被告张某名义购买。张某则称,自己当时受当事人胁迫签下《确认书》,于是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这份《确认书》仲裁条款无效。法院确认《确认书》仲裁条款无效,理由是当事人受胁迫签订,故该《确认书》无效。北海国际仲裁院于2022年10月作出《决定书》,驳回申请人周某栋的仲裁申请,理由是仲裁协议无效。
地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结果:海珠法院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4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为周某栋首次支付的购房定金150万元是否属于出借给儿子儿媳的借款;二为周某栋支付购房款合计3003万元是否属于出借给儿子儿媳的借款。
针对焦点一,周某栋支付定金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向二人主张过权利,直至他们闹离婚才主张该定金为借款,且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不支持周某栋的借款主张。
针对焦点二,法院查明,周某栋未明确约定该出资是出借还是赠与,也基于不能排除周某杰与周某栋在两人闹离婚期间通过虚构借贷合意来损害张某合法权益,且张某否认借款事实,即便周某杰认可涉案出资款为借款,《确认书》也无法证明周某栋出借款项。
对企业家周某栋而言,该款项并非其一生积蓄,出资购买房屋是买给儿子、儿媳住,且登记在二人名下。因此,考虑到周某栋的经济实力和对儿子的亲情,法院认为该出资更可能是赠与。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父母代垫的购房定金,因双方协商一致放弃购房而被没收,不能视为借款;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未约定出资性质且举证不足以证明为借款的,不宜认定为借款。通常认定为赠与。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钟晓丹 魏小银 肖亦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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