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宣传 | 非法集资洗钱

反洗钱宣传 | 非法集资洗钱
2019年08月28日 16:20 长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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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国务院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有权审批金融业务活动(包括集资)的国家金融管理机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无论以任何名义,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都是“非法集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集资的形式有多种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开展诈骗;有的用所谓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名词、新概念蒙骗群众;有的则利用亲戚、朋友、邻居、同事等社会关系,编造入股、中标、项目开发、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等虚假理由诈骗等。因此,非法集资往往手段隐蔽,欺骗性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方法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构成集资款诈骗罪的包括:

(1)携带集资款逃跑;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使得参与者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非法集资严重干扰破坏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使得某些地区或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债务纠纷等引发风险,甚至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带来大量社会治安问题。因此,金融机构要站在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建立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发挥反洗钱机制的作用,积极防范和监测与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相关联的洗钱活动,配合打击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

来源:《中国反洗钱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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