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案例】“公开宣传”篇(下)

【私募基金案例】“公开宣传”篇(下)
2019年09月16日 15:15 长城基金

私募基金姓“私”,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推介、宣传、打广告。然而,不法分子利用私募基金从事非法活动,大肆公开宣传。否则,就难以在短时间内大量吸收资金,就难以募新还旧维持资金链不断,就难以诱骗非合格投资者“入局”,……

案例 3 宣传,宣传,还是宣传……

为拓宽募资渠道,方便投资者,部分私募机构与银行、保险等机构合作进行代销私募基金。而个别不法份子,利用投资者对银行、保险机构的信任,或复制保险营销、传销等手段,以欺骗手段向非合格投资者兜售私募基金。

H公司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014年底,H公司设立了 h基金,并请保险公司销售团队进行代销。保险销售团队主要针对购买了保险理财产品的客户,向其宣传推介 h基金,宣称是保险公司为回馈老客户特别推出的正规产品,年化收益率达到 9%,并有正规银行托管。部分投资者相信了上述宣传,于是签订了基金合同,约定投资金额 5万至 150万不等,投资期限为 1年;2017年,部分投资者发现基金到期无法兑付,且H公司已经人去楼空。随后,监管部门核查,发现 H公司仅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了 h基金 1只产品,投资者数量为 3名,认缴金额1亿元,实缴金额 0元。该基金实际于 2014年底至 2016年底共发行 4期,涉及投资者 700多人,其中大部分投资者的投资金额都不超过 100万元,托管银行信息也不属实。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C公司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并设立了期限为45天、90天、180天、1年至10年,年化收益率为12%~17%,投资起点为 2万元的“资金托管”产品。因实际控制人具有保险从业经历,便将保险的营销手法复制到产品推广上:由营销人员打着私募基金产品的幌子向不特定对象推荐“资金托管”产品,通过举办大型的“理财讲座”或者客户拉客户等方式,吸引客户到公司经营场地填写《投资申请书》,公司向客户出具《合同确认函》,欺骗大量投资人,其中以中老年女性居多。C公司以《合同确认函》的方式确认投资人的投资资金,且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承诺收益等行为明显不符合私募基金本质,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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