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烟花爆竹销售旺季,为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强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监管,现向社会公开曝光南京市烟花爆竹领域典型案例,希望全市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强化责任意识,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防事故发生。
案例一:原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经过多日摸排和跟踪蹲点,2024年12月24日晚,南京市、六合区两级应急管理局和公安机关对六合区竹镇镇和马鞍街道2处非法烟花爆竹储存窝点开展“打非治违”收网行动。现场查获涉案烟花爆竹800余箱,执法人员完成清点后,将烟花爆竹运至专用仓库储存,现场安全隐患已消除。公安机关已同步控制2名涉案嫌疑人,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高某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4年12月24日晚,南京市、栖霞区两级应急管理局和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行动,对隐藏在栖霞区龙潭街道的某美容美发店和民房中的3处非法烟花爆竹储存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查获涉案烟花爆竹190余箱,执法人员完成清点后,将烟花爆竹运至专用仓库储存,现场安全隐患已消除。公安机关已同步控制1名涉案嫌疑人,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依据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来源 | 南京应急管理、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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