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少年结伴游泳1人溺亡,同行6人需担责吗?

7少年结伴游泳1人溺亡,同行6人需担责吗?
2024年06月30日 20:20 扬子晚报

暑假来临,池塘、水库、河流、海边等,都是学生溺水事故的高发区域,也很容易引发侵权责任纠纷。近日,江苏睢宁法院凌城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纠纷案件。

7名小伙伴结伴到野河游泳 1人不幸溺亡

同为15岁的刘某和王某是初中同学,去年暑期,他们约了其他5名均未成年的小伙伴,结伴去附近一条河里游泳。刘某在游泳过程中突然发生了溺水,几名小伙伴试图营救,因相关知识经验不足,未获成功。王某等人还竭力呼救,请求旁边的渔船进行施救,并请求路人报警。很快,民警到达现场,和群众一起将刘某抬上岸,然而,因溺水时间太长,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刘某家人随后找到同行6人家长协商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情况下,刘某父母一纸诉状,将王某、马某等6人以及他们的父母告上法庭,认为刘某系因与王某、马某等6人在河中洗澡,不慎溺亡,要求王某、马某等6人及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溺亡学生父母担主责 6被告及父母担一成责任

睢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河是连同三湖(洪泽湖、骆马湖、微山湖)、北调南排、结合通航的多功用河道。刘某在该河道中不幸溺水身亡系多种原因造成,刘某系未成年人,刘某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未积极履行监护责任,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刘某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及防控危险的能力不足,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该河具有北调南排、防洪排涝的功用,河道宽广,水域极深,七名未成年人集体合议到如此危险区域下河戏水,七名未成人均有过错,且被告等人心理、生理发育的状况使其对相应的危险性具有足够的认知,故本院酌定王某等6人承担10%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由王某等6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暑期溺水事故高发期 各界应合力预防

法官提醒,暑期是中小学生最期待的时光,却也是溺亡事故的易发高发期。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加强中小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普及防溺水知识和应急自救技能,增强中小学生暑期户外安全意识、严防溺水事故发生;鱼塘、水库等溺水事故高发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亦应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加强管理区域安全隐患排查,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切实采取设置围栏护栏、警示标志等措施,严防溺亡事故发生,同时也能避免自身承担法律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志亚

校对 李海慧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