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考取大学起诉离异父亲支付上学费用,法院怎么判?

女儿考取大学起诉离异父亲支付上学费用,法院怎么判?
2024年07月01日 19:50 扬子晚报

父母离婚后女儿跟随母亲生活,被大学录取后,女儿觉得开支变大原先的抚养费已不够用,故要求父亲支付大学期间的相关费用。因协商未果女儿提起诉讼,法院会支持她的这一要求吗?日前,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小丽(化名)父母离婚时,约定小丽由其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小丽抚养费15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2023年,小丽被某大学录取,小丽认为大学生活开支较大,自己没有经济来源和独自生活的能力,且母亲能力有限,故请求父亲支付其大学期间费用。因协商未果,小丽将父亲起诉至法院,请求父亲支付其18周岁以后的生活费每月1500元;2023年的教育费含学费6800元、住宿费1000元、电脑9000元,手机3000元;剩余三年的学费每年5000元。

小丽的父亲表示其经济能力有限,现儿子已成年,自己实在没有能力继续支付小丽大学期间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067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相关法条对于父母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原告小丽现已成年,其目前接受的并非高中及其以下学历,亦非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其要求被告继续支付抚养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我国《民法典》鼓励成年子女自立自强,原告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解决大学期间费用,在支持自己完成学业的同时,锻炼自身能力。《民法典》亦鼓励树立优良家风,亲属之间相互扶持,小丽的父亲虽不再对原告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在原告步入大学的人生重要阶段,仍应从亲情角度多加考虑,对原告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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