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风情”:订货单上是“定金”,收款凭证上写“预付款”,解除合同如何退钱?

“米兰风情”:订货单上是“定金”,收款凭证上写“预付款”,解除合同如何退钱?
2024年07月02日 13:51 扬子晚报

消费者定制家具,商家对同一笔收款,在订货单和收款凭证上,分别标注“定金”、“预付款”的不同款项说明。当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以“预付款”退款时,商家却以“定金”为由拒绝。

7月2日,镇江市消协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消费者肖女士在一家名为“米兰风情”的家具店定制家具并缴纳定金1万元,商家在收款凭证上注明“定金可退”字样。此后,肖女士定制了总价合计30.3万元的产品,双方签订了商品订货单,肖女士缴纳了5万元。商品订货单注明,此5万元为“定金”,但商家出具的收款凭证上却注明是“预付款”。

现在,肖女士对商家的服务和产品均不满意,要求退还6万元遭拒。

消费者戴先生的妻子也是在这家店定制橱柜及配件,总价4万元,缴纳定金5000元,商家在订货单上注明“定金可退”字样;其后在该店定制衣柜,双方谈妥橱柜、衣柜打包价为22万元,并又缴纳了5万元。同样,这5万元在订货单上注明的是“定金”,收款凭证上注明的是“预付款”。目前,戴先生对该店不满意,要求退还55000元,同样遭到拒绝。

那么,这笔5万元的费用究竟该不该退还给消费者呢?

镇江市消协法律专家委员会的陈红坚律师认为,对于这两起投诉,两位消费者第一次交款分别为1万元和5千元,都注明了“定金可退”字样,既然表明了“定金可退”,这个“定金”就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定金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而消费者后一次支付的5万元既有“定金”的表述,又有“预付款”的标注,这种自相矛盾的约定,本就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定金的本质,商家也不能证明其就“定金”另行向消费者作出特别说明,显然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只能作“预付款”的理解。

至于消费者要求取消合同,商家可主张消费者承担缔约过失的违约责任,承担商家实际损失赔偿,商家需对实际发生的损失予以举证。

定金与预付款有什么不同,合同的定金又应当如何约定呢?

消协这名负责人表示,定金在性质上是一种担保方式,其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确保合同的依约定履行。对此,《民法典》有着明确规定,定金以书面形式约定且自实际交付时成立,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如果是作为定金进行支付,因消费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实现的,则定金不予退还;若因商家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实现的,商家应当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保护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则不予保护。

预付款是合同一方预先支付的部分款项,通常表示交易的诚意或为对方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但不具有定金的担保功能。故此,消费者有权利要求退款。

由于消费者和商家都坚持各自的观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终止。消费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继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镇江消协的这名负责人表示,商家在这两起案例中的一番操作,打自己的“小九九”,当自己违约时,就以消费者所交的是“预付款”,仅仅退还了事;当消费者违约时,就以消费者所交的是“定金”,拒绝退还。这样的做法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得不到广大消费者的支持。 通讯员 陈红生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凌云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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