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等信息,但也有例外。比如无锡的这位公司股东邹某,入职新公司,不仅挖走“老东家”的业务骨干和客户,还以股东知情权为名,要求查阅原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内容,“老东家”不愿意,公司股东诉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这样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邹某系无锡A公司的股东,占股20%。2023年2月,邹某进入新公司工作,新公司主营业务为装饰装潢,与原公司相仿。
同年10月,邹某向A公司提出查阅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内容的要求,并邮寄相关函件,但被 A公司拒绝。邹某认为,其为A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上述资料,遂诉至法院,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庭审中,A公司提出,邹某所在新公司与其存在竞争关系,邹某查阅会计账簿肯定有不正当目的,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A公司还表示,邹某在离职时,曾带走多名业务骨干与其一同进入新公司,之后又有多名客户向A公司提出解约,要求退还装修定金,并与邹某所在的新公司合作。虽然这些都是事实,但A公司没有办法拿到确凿的证据,遂向法院申请调取。
根据A公司提供的相关线索,法院调取了2023年2月从A公司离职的14名员工的社保缴纳信息,该14人社保缴纳单位从2023年3月均变更为邹某所在的新公司。
同时,法院调取了邹某所在新公司的税务票据开具情况记录,其中就有同期从A公司退定金的客户。随后,法院随机走访了A公司提交定金项目中的一个项目,经与该项目业主联系,业主表示其原为A公司的客户,现已变更为邹某所在新公司的客户。
法院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而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该案中,邹某等14人于2023年2月共同从A公司离职,于同期成立新公司,并由其中一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同为装饰装潢。另结合法院调查的相关情况,可以推出两公司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
邹某符合“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情形,其又未能举证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故可以推出其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及记账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最后,法院对邹某要求查阅A公司会计账簿及记账凭证的诉请不予支持,仅判决A公司提供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等内容供邹某查阅、复制。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但是,如果股东滥用知情权,涉及到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应照顾公司的利益,使双方利益平衡,故知情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受到一定的限制。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情形包括: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综上,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股东应该合法、合理的行使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公司遇到股东恶意行使知情权时,也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 戴锐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王菲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