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多起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行为,现公布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北里某饭庄经营的驴肉包子、驴板肠、酱驴肉检出马源性成分案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北里某饭庄经营的驴肉包子、驴板肠、酱驴肉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检验机构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驴肉包子、驴板肠、酱驴肉含有马源性成分。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将当事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
旅顺口区某酱肉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酱猪头肉案
旅顺口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旅顺口区某酱肉店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酱猪头肉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7日加工酱猪头肉20.95千克,后当事人将20.95千克酱猪头肉销售给旅顺口区某食品商行,售价46元/千克。经检验机构检验,涉案酱猪头肉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当事人因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旅顺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7.7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金州区先进街道某电动摩托车配件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行为案
金普新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金州区先进街道某电动摩托车配件商店涉嫌销售鞍座长度不符合“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案件线索。经查,2024年3月9日,当事人从天津某车业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1台,采购价1000元/台,售价1080元/台,未售出。涉案电动自行车系厂家原车,未改动,经测量,鞍座长度为431.54mm,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当事人因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金普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1台、罚款172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大连金普新区三十里堡某摩托车俱乐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行为案
金普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大连金普新区三十里堡某摩托车俱乐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案件线索。经查,2023年6月25日,当事人从某电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2台,售出1台。经检验机构检验,涉案电动自行车的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台电动自行车采购价1239元/台,售价1380元/台。当事人因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金普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1台、没收违法所得141元、罚款4416元的行政处罚。
文字:唐勇
来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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