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省司法厅联合发布行政争议调处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省司法厅联合发布行政争议调处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30日 21:11 扬子晚报

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全省行政争议调处典型案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案例涵盖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社等常见易发行政执法领域,涉及行政协议、行政处罚、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补偿等多种类型。据介绍,2023年以来,江苏高院会同省司法厅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调处工作机制,大量行政争议通过调处平台等多元调处机制得到有效化解。

镇政府未依法履职保护文物,法院督促确保修复

某镇有一处始建于明代的巡检司旧址,2019年10月被评为市文物保护单位。2022年,该旧址出现房屋倾斜、屋顶破损等严重安全隐患,存在坍塌风险,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及文物损坏。

某市检察院于2022年7月实地调查,确认了文物损坏和安全隐患的严重性,要求当地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保护文物和居民安全。但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采取实质性的保护措施,导致文物继续受损,安全隐患持续存在。2024年1月,某市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镇政府切实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与检察机关多次现场勘查,全面了解文物安全隐患情况。在法院推动下,镇政府成立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从施工主体资质、修复材料选择、修复技术方法等方面,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文物修缮方案,力争修复工程科学、规范,并能最大程度地恢复文物原貌。

经过系统整治,镇政府顺利完成了住户迁移和旧址修缮工作,有效消除了安全隐患,全面履行了文物保护职责。最终,法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均已实现为由,依法裁定终结该案诉讼。

据介绍,本案中,法院积极发挥司法在多元化解中的参与和指导作用,与检察机关协同配合,共同督促属地政府积极履职,确保了修复工作的有效执行,解决了文物年久失修、欠缺管理等问题;同时,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建立管控与利用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从而保障了文物保护的必要投入和日常维护。

驾校经审批用地被指非法占地,调解化解矛盾

2020年,申请人某驾校租赁某单位7000平方米场地开办驾校。租赁期间,为达到驾培场地标准,申请人对部分土地进行硬化修补。2022年合同到期后,申请人通过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竞拍案涉土地使用权,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并在镇政府、村委会出具案涉土地系非基本农田的证明后,与村委会签订3年租赁合同。

2023年,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举报线索称申请人涉嫌非法占地。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核实,认定案涉土地性质为农田水利用地,申请人新增用地面积531.3平方米,属于非法占地行为。经过听证、处罚前告知程序,被申请人作出责令申请人限期自行拆除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4824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溧阳市司法局认为,申请人非法占地行为属实,但也存在信赖利益,其对土地性质的错误认知主要源于镇政府、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面对“非法占地行为”客观存在和“信赖利益保护”实际需要,行政复议机构积极组织调解,推动双方矛盾实现实质性化解。

一方面,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论证、听证等方式,向申请人释明占地行为的违法性,引导其转变态度消除违法影响;另一方面,制发《行政复议风险提示函》,召开行政复议机构、被申请人、审批中心、镇政府、村委会五方会谈,指出当前产权交易审批中存在的土地性质界定环节缺少主管部门认定问题,督促上述单位主动与申请人对接沟通,妥善化解矛盾。后经实质性磋商,最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据介绍,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聚焦企业核心利益诉求,发挥“复议机构主导、主管部门参与、属地政府配合”的机制优势,统筹调配行政资源,多方联动化解行政争议。同时,通过制发风险提示函,促成产权交易审批单位优化审批流程,真正做到以个案办理推动制度完善与行为规范。

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拒,争议妥善化解

申请人张某传等人系张某明的父母和子女。2020年,张某明驾驶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某物流公司为用人单位。因某物流公司未给张某明缴纳工伤保险费,经劳动仲裁裁决某物流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99万元。后某物流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穷尽执行措施,除扣划5万元存款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某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4年3月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连云港市司法局认为,被申请人具有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张某明被认定为工伤后,申请人经仲裁、诉讼仍不能足额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依法裁决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情况下申请人的先行支付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为了尽快化解争议,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在案件受理前开展调解工作,与被申请人召开座谈会沟通协调,了解不予先行支付原因,释明申请符合条件;同时向被申请人指出其存在的违法之处和面临的法律风险,建议其自行纠正行政行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后被申请人同意受理先行支付申请,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经跟踪回访,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94万元。

据介绍,本案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行政复议机构快速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萌芽状态。本案的办理对于把更多行政争议吸纳和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尤其是推动源头化解、关口前移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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