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因短期内多次迟到被公司辞退,由此引发劳动争议。员工称迟到有因,公司则认为其屡教不改。对此,法院会怎么判?
员工两个月迟到19次
蔡某于2009年10月15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某店产品工作。蔡某正常的工作日工作时间为9时至18时,中午12时至13时休息。
考勤记录显示,蔡某在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长期存在晚于上班时间的10分钟以内打卡上班的情况。此外,某公司办公地点所在的办公楼常有1楼电梯厅内大量人员排队等待电梯上楼的情况。
蔡某在2024年6月7日至30日期间迟到5次,在2024年7月1日至25日期间迟到14次。
某公司以蔡某累计迟到次数较多、构成严重违纪且已达到可辞退的标准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对此,蔡某申请了劳动仲裁。后因蔡某及某公司均不服裁决,双方诉至法院。
员工:客观因素导致迟到
公司:该员工迟到习气持续多年
蔡某认为,自己每次迟到基本上都只有几分钟而已,且可能涉及手机信号、WIFI故障、系统异常等客观因素。其他员工也有迟到的,公司不能对自己过于苛刻。且公司有义务完善考勤设施,而不应将迟到的风险与责任都转移给员工。
此外,蔡某认为自己在2024年7月的累计迟到时间只有69分钟,不会影响工作,所以即便违纪也不严重。且自己家庭情况特殊,配偶去世、女儿患病、婆婆痴呆,每天早上家事繁多,殊为不易,公司应当体谅。
某公司辩称,蔡某的迟到习气并非偶发,而是持续多年。公司已对蔡某多次给予明确警示,也给予过她改正的机会,但蔡某仍然我行我素。公司认为蔡某此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也影响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在对蔡某多次警示无效的情况下,公司只能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公司对员工执行劳动纪律的尺度是统一的,没有厚此薄彼。
法院: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蔡某主张因办公楼电梯拥挤需要排队导致迟到,但其在明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提前到办公楼以避免迟到。蔡某主张其因家庭特殊情况导致迟到,但家庭原因并不能成为其违反劳动纪律的合理理由,且其也未举证证明曾就该原因向某公司申请晚到并得到同意。
法院认为,某公司和蔡某及其他员工谈过迟到问题,经过公司警示后其他员工均积极改善考勤情况,故某公司的辞退处理一视同仁,并非针对蔡某一人。某公司表示电梯确实存在排队的情况,但依据蔡某的打卡记录,其也存在不迟到的情况。
此外,蔡某在2024年6月6日被公司领导面谈后,当月迟到次数明显减少,这表明其所称的迟到原因是可以采取措施予以规避的,故法院对蔡某关于迟到原因的主张均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蔡某经常迟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某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亦违反了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某公司要求不支付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蔡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来源:工人日报微信公众号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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