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泸州合江县公安局获悉,日前当地警方破获一起离奇盗窃案:一女子在台球室陪丈夫打台球时,见他人现金掉落后,没有提醒,反而据为己有,该女子涉嫌盗窃已被警方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律师认为,该财物虽然已经掉落,但没有脱离所有权人的控制和占有,女子将钱“捡走”的行为是典型的盗窃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嫌疑人牟某 图据警方见人掉落钱财“拾金而昧”
女子涉嫌盗窃被刑拘
据合江警方介绍,今年1月25日19时许,合江县符阳街道符阳路某台球厅内,女子牟某陪同丈夫前来打球。丈夫打台球时,牟某就坐在沙发上休息。此时,相邻球桌的王先生打完一局后,顺手将外套放在牟某旁边的沙发上,一叠现金从口袋滑出,王先生毫无察觉,继续专注打球。
▲受害人王先生正在放衣服 图据警方王先生没注意到现金掉落,但旁边的牟某却将这一切尽收眼底。据警方介绍,牟某观察数分钟发现王先生依然没反应后,趁周围无人注意,用自己的外套迅速裹住现金,并假装若无其事地走向卫生间,将王先生掉落的1600元现金藏入自己包中。
当晚,打完球的王先生发现钱不见了,赶紧报警。接到报案后,合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合江中队民警立即展开调查。通过查看监控和走访现场,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牟某。1月26日10时许,民警在牟某家中将其抓获。
“我看见钱掉出来了,一时糊涂……”经审讯,牟某对自己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牟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律师解读:
为何牟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张建律师分析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涉嫌盗窃罪案例,可以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
一,牟某的行为是否涉嫌“盗窃罪”?
首先,牟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核心原因并非仅仅是“财物没有脱离所有人控制”,而是她涉嫌实施了一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完整犯罪行为。
刑法中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牟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所有构成要件,牟某是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最关键的方面应当是其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在认知因素方面,牟某清楚地看到现金从王先生口袋滑出,并知道这是他人的财物。在意志因素方面,牟某是在观察数分钟后,决定并实施了占有这笔钱的行为。其心理活动(“一时糊涂”)只是动机,基本不影响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张建律师进一步分析认为,从客观方面来讲,嫌疑人牟某确实实施了 “秘密窃取” 的行为。“秘密性”体现在牟某是在“趁周围无人注意”的情况下,用外套裹住现金。此处的“秘密”是相对于财物所有人王先生而言的,即王先生并未察觉。在司法实务中,即使在公共场合,只要行为人自认为其行为未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发觉,一般可认定为秘密窃取。同时,“窃取”性进一步体现在嫌疑人的行为,其用外套掩盖、转移现金至卫生间并藏入自己包中,这一系列动作实际上是完成了其对他人财物的非法转移和实际控制。犯罪客体体现在,其行为侵犯了王先生对1600元现金的财产所有权。
二、 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控制?
张建律师介绍,构成盗窃罪很关键的点是行为人主动地、非法地打破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关系,建立自己新的占有。
在本案中,王先生的财物并未“遗失”,因为王先生的外套和现金是放在自己视线可及的沙发上的,只是暂时未贴身保管。从社会一般观念看,这些财物仍处于王先生的实际控制范围之内(他就在旁边打球,随时可以回来取用)。这叠现金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遗忘物”或“遗失物”。
而牟某建立了新的非法控制,正是由于现金仍在王先生控制下,牟某想要占有它, 随即“用外套裹住”、“带至卫生间”、“藏入包中”,正是这一过程的体现。她不是“捡”到了无人控制的钱,而是“偷”了别人还控制着的钱。这更像是主人“口袋的延伸”,仍然在主人的控制领域内。拿走这样的钱,就是盗窃。
张建律师提醒,此案清楚地表明,不要错误地认为“别人没拿在手里或没看见,我拿了就不算偷”。只要财物仍在所有权人的合理控制范围内(如放在身边的座位或者桌上、未锁的车内等),未经同意取走,就可能构成盗窃罪。不要像牟某“一时糊涂”付出了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沉重代价。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失主王先生的现金滑落地面后,仍旧处于其控制中,并非遗失物。同时,牟某采取了一系列主动的行为可以确认其具有主观盗窃故意,并且盗窃金额达到了立案标准,因此,牟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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