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流传的一则“物业将欠费业主姓氏、楼栋以及金额在电子屏轮播”的视频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该视频显示,电子屏被设置在小区进门闸机处,电子屏显示有欠费业主的姓氏、楼栋以及具体金额,业主的名字用“*”打码。
10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方核实到,视频所拍摄的小区位于宁波市北仑区,该小区物业相关人员以及该小区所属社区工作人员均表示,电子屏确为小区物业所设。
▲物业所设电子屏滚动播放业主欠款信息物业称物业费欠款金额达数百万
公司预计10月底撤场
该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称,电子屏系今年6月份挂出,该小区欠费业主较多,电子屏未公布具体房号,也没有公布业主全名以及联系方式,只显示了楼栋号以及欠费金额,其认为这并不算泄露隐私。
该负责人表示,今年年初清理过往欠款时发现,物业费欠款总金额达到了数百万元,相当于该物业公司一年的饱和收入,“哪个物业公司能垫得起这部分费用?”
该负责人称,因为无力负担费用,该物业公司预计在今年10月底从该小区撤场,公司将起诉欠费业主,相关材料递交给了法院,在走诉讼流程。
24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该小区所属社区,一名工作人员称,物业设置电子屏滚动播放业主欠款的事情社区街道以及主管部门都曾和物业公司有过交涉,称此举会激化矛盾,并不合适,但物业公司说没办法了。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涉事小区交付时间不长,业态较复杂,有洋房、高层以及别墅,体量也比较大,有2000余户人家,人员也比较复杂。小区内空置率较高,不少业主系投资客,导致物业费的收缴率较低,往欠的物业费达到数百万,物业公司无法支撑,准备撤场。
其称,目前社区、街道以及主管部门对该小区的状况非常重视,多次与小区业委会开会沟通,也在积极协调新的物业公司来接手,“都是在抓紧时间推进相关工作。”
律师解读
催缴物业费,不代表有权曝光业主隐私
物业公司在进门闸机处设置电子屏轮播欠款信息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就此事,红星新闻记者咨询了律师。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因此,物业公司即便采取“楼栋+姓氏+欠费金额”的方式公布相应信息,若前述组合能够在小区这种熟人环境下定位到特定业主,那么,物业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业主的权利。
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物业公布业主信息以催讨物业费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其次,《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而欠费金额属于个人财务私密信息,系《民法典》保护的隐私,物业公司公布相应私密信息的行为侵犯了业主的隐私权,依法应予以纠正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最后,拖欠物业费属于独立的合同纠纷,不代表物业有权曝光业主隐私。
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依法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公司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方式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并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采取侵犯业主隐私的行为来追讨物业费。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物业此行为涉嫌侵犯业主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依据《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4条规定,业主姓氏、楼栋、欠费金额结合在一起,在小区场景下足以锁定特定业主,属于受保护的私密信息、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物业不得对外公开,哪怕目的是催缴物业费也不行。即便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写了可以公示,该条款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免责。赵良善强调,物业处理业主个人信息应当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合法的催收方式是一对一发书面、短信催告;催缴不成,物业可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而不是通过公告曝光身份和欠费金额。
来源:红星新闻记者 李毅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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