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的陆先生在上海一家公司担任销售,今年年初,在外地出差的他特地赶回上海参加公司年会。由于赶到现场时年会已过半程,于是陆先生随便吃了几口饭菜,就拿起酒杯开始敬酒。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严法官称,据公司表示,陆先生饮用白酒后没多久,就在椅子上坐不住了,摔倒在地。同事把陆先生扶起来后,他又滑了下去,并向同事表示自己要休息一会儿,随后就径直躺在了地上。当时这一幕还被同事拍了短视频,打算留着第二天打趣。视频中,陆先生侧脸趴伏在地板上,面部、耳朵、手掌明显发红,双眼紧闭,眉头紧皱,全程没有打呼噜声。晚上9点,年会结束,同事们散场离开时却发现怎么也喊不醒陆先生,随即将其送往医院,但不幸的是当晚就被确认死亡。于是,陆先生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一审法院判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饮酒过量的风险,具有足够充分、清醒的认识。在本案中,陆先生从外地风尘仆仆赶回来,在身体比较疲惫的情况下,没有秉持适量饮酒的原则,四处敬酒,导致自己饮酒过量。对于死亡后果,陆先生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公司作为年会的组织者,没有在陆先生大量饮酒时及时提醒和劝阻,也没有在陆先生醉倒后尽到充分的照顾和救助义务,同样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上海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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