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扒鸡终止IPO:“限制类”黄灯未突破
德州扒鸡IPO
遭遇上市红绿灯先要突破“限制类”黄灯
品牌走不出山东
商标官司打到高院挑战几乎无解
对电商等无经验
被合作公司员工盗刷支付宝资金772笔742706.5元
证监会还有51问
证监会网站发布了德州扒鸡上海主板IPO的反馈意见,一共51个大问题,要想回复恐怕是需要一段时间。假如赶工不及,德州扒鸡可能被移入刚刚开始征求意见的注册制轨道,如此,上市之路或遭遇红绿灯难题,因为更加刚留出的文件,德州扒鸡这样的食品+连锁的行业属于黄灯区域。
与此同时,IPO说明书显示,德州扒鸡的销售范围基本在华东(实质可能就是山东)范围,是一个区域性品牌,那么本次募资中2亿多的营销网络和品牌建设也很难改变现实,因为德州扒鸡面临的另外一个挑战是商标,凌通社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德州扒鸡的商标案件比较多,个别还打到了高院,虽然最后德州扒鸡赢了,但并没有获得多少赔偿,说明了一个事实,虽然公司获得了德州扒鸡的商标权,但一个基本事实是,作为中华老字号,德州二个字是德州的地名而不是公司的注册商标,因此在德州生产扒鸡并说来自德州并不违规,被打擦边球的商标问题要解决几乎是没办法的。
证监会提出德州扒鸡反馈意见51条
德州扒鸡或遭遇IPO红绿灯
根据最新的IPO文件,在注册制下。食品和快销餐饮连锁属于限制类也就是“黄灯”领域。
“限制类”涉及五方面。一是产品为食品、家电、家具、服装鞋帽等相对传统、行业壁垒较低的大众消费类企业;二是从事快销餐饮连锁业务企业,综合考虑经营期限、企业规模、品牌知名度、大众口碑、运营规范等因素审慎掌握;
一家三口控股 老子董事长儿子总经理
儿子还有澳大利亚永居权。这样的股权结构显然存在公司治理问题,在IPO黄灯中可能被扣分。
商标大问题官司到高院
再审申请人山东省芳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扒鸡公司),一审被告章丘东方冷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冷库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芳冠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芳冠公司有新的证据能足以证明“德州扒鸡”是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固定的商品,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被诸多史志资料、官方文件、著作记载,被众多媒体争相传播报道,而且被认定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被认定为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德州扒鸡”应当被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芳冠公司对“德州扒鸡”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非商标性使用。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缺乏证据依据,不应维持。综上,请求:1.撤销本案一审、二审判决,依法重新审理。2.驳回德州扒鸡公司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德州扒鸡公司承担。
//德州本地开始破解德州扒鸡商标
扒鸡没走出山东
//扒鸡产能从未满产
//募资大笔用于营销和品牌烧钱
再审申请人山东省芳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扒鸡公司),一审被告章丘东方冷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冷库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芳冠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芳冠公司有新的证据能足以证明“德州扒鸡”是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固定的商品,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被诸多史志资料、官方文件、著作记载,被众多媒体争相传播报道,而且被认定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被认定为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德州扒鸡”应当被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芳冠公司对“德州扒鸡”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非商标性使用。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缺乏证据依据,不应维持。综上,请求:1.撤销本案一审、二审判决,依法重新审理。2.驳回德州扒鸡公司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德州扒鸡公司承担。
德州扒鸡公司答辩称,(一)“德州扒鸡制作技艺”属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所有在山东省德州市生产的扒鸡都想当然地可以叫“德州扒鸡”。(二)德州扒鸡公司的“德州”“德州扒鸡”等系列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不属于通用名称。(三)芳冠公司在涉案侵权商品上使用“德州扒鸡”不属于正当使用。德州扒鸡公司并不反对芳冠公司在其商品上正当使用“德州”地名,譬如在突出使用自己商标的同时,标注“德州特产”“产自德州”“德州美食”等,或者相同字体情况下标注“德州芳冠田朴扒鸡”等等方式,但本案中芳冠公司在其商品上显著、突出地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字体基本一致的标志,而其自己的商标标注在商品左上角且字体明显小于“德州扒鸡”,不属于正当使用,因此构成侵权。(四)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商标因素、芳冠公司侵权的性质、侵权产品的种类、侵权范围、侵权规模、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适用法定赔偿酌情进行判决,德州扒鸡公司认为判赔数额是比较少的,对保护德州扒鸡公司的品牌是不利的,但德州扒鸡公司尊重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五)关于法律适用,芳冠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综上,请求驳回芳冠公司的再审申请。
对电商等无经验
被合作公司员工盗刷支付宝资金772笔742706.5元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刑终137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子建,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大专文化,原北京云纵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子建系北京云某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云某公司)职员,负责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扒鸡公司)青岛分公司的支付宝口碑的运营、推广、财务对账等工作。期间,被告人胡子建在协助德州扒鸡公司青岛分公司对账时,通过青岛财务专员王某从德州扒鸡公司财务人员处获取该公司支付宝账号、登陆密码和支付密码。后被告人胡子建因无力偿还个人网上高息贷款,便产生盗窃该公司支付宝内钱财还款的想法。2017年12月,被告人胡子建在德州扒鸡公司不知情也未授权其管理、使用资金的情况下,先将该公司支付宝付款码截图保存在手机相册中,再扫码该付款码截图,先后将该公司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转入用其父亲胡某名字注册并控制的支付宝账户内,最后再转入其个人支付宝账户并提现至个人银行卡。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胡子建采取此手段盗刷该公司支付宝账户内资金共计772笔742706.5元,且每笔盗窃数额均未超过1000元,所盗资金基本全部用于偿还个人网络高息贷款。被告人胡子建为防止被发现,自2018年3月后每月都向德州扒鸡公司支付宝账户内偿还部分盗刷的资金。截止9月份,共累计还款370150元。
2018年10月4日,德州扒鸡公司财务人员从该公司支付宝账户提现至公司银行账户时,发现支付宝账户出现异常并于次日报案。被告人胡子建10月4日从同事孙某处得知德州扒鸡公司已发现资金异常,遂通过孙某向德州扒鸡公司还款30000元,10月5日又通过支付宝和银行转账向德州扒鸡公司还款370000元。至此,被告人胡子建共向德州扒鸡公司还款770150元。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胡子建在邯郸市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惠
证监会的其他问题
//1. 关于广告宣传。
请发行人说明:(1)不同宣传渠道广告宣传费的支付情况,广告宣传合规管理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不当宣传而被投诉的情形,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的情形,是否存在因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的情形;(2)加盟商及直营门店是否存在违规广告宣传的情形,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资产重组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申报材料显示,公司以支付现金7,576.02万元和向扒鸡美食城以每股10.00元的价格增发500.00万股票的方式,合计共 12,576.02 万元购买其扒鸡美食城超市业务。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扒鸡美食城的基本情况、主要历史沿革,出售前后主要资产及主营业务变化情况,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是否影响发行人资产、业务的独立性;
1. (2)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首发问答》问题36的要求,说明上述资产重组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导致主营业务的变更;(3)说明上述资产重组的背景、原因,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等;合理性、合法性、必要性和公允性等,履行的程序、定价的依据等,相关转让是否进行审计、评估,审计、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证券业务资质,是否存在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的隐藏性条款,相关款项支付方式、目前是否已经支付完毕;(4)上述被收购企业历史上出资是否到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2. 关于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为首批“中华老字号”企业,共拥有专利9项,“德州扒鸡”等商标73项。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市场上有关“德州扒鸡”相关商号、商标的使用、推广情况及消费者的认知,分析并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商号、商标的情形或发行人所持商号、商标被他人侵犯的情形,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商号、商标混同;如存在,请说明相关情况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存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是否会使消费者对不同公司生产的产品产生混淆,发行人拟采取或已采取的措施;(2)发行人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以及上述资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相关专利等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3)对于转让取得的专利、商标及其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请发行人说明交易背景、转让方、转让时间、对价及定价依据等具体情况;(3)招股书披露的公司及子公司主要产品涉及的生产技术(自主研发)是否已申请专利保护,如否,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 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资产是否独立
2. 关于资产独立性。据公开报道,(1)扒鸡美食城德兴店及下属子公司德州粤海酒楼有限公司2021年的工商年报中公示的企业联系电话和德州扒鸡的全资子公司德州扒鸡超市有限公司2021年工商年报中的联系电话一致;(2)德州扒鸡全资子公司济南国香德州扒鸡有限公司2019年的工商年报中企业联系电话与济南历下海鹏扒鸡店、历下区德州牌扒鸡店山大南路店(以下简称第三方扒鸡店)2019年的工商年报中联系电话一致。请发行人说明:(1)是否存在上述情况,若存在请进一步说明相关主体电话相同的具体原因,发行人与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资产、业务或者人员的混同,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2)第三方扒鸡店的具体情况,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扒鸡店情况,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重合客户或者供应商,是否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是否存在资产、业务混同或者共用商标、商号的情形,是否存在潜在关联方或第三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自查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重大媒体质疑情况,并就相关媒体质疑核查并发表意见。
//5、关于前员工控制加盟商。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采取“直营+经销”的销售模式,其中的德州沐特、北京风冠、济南风都商贸和淄博逢通(以下合称前员工控制经销商)等经营商为发行人前员工控制。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并说明:(1)前员工控制经销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背景、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成立时间、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员工人数、与发行人合作历史等;(2)允许前员工控制经销商加盟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利益输送,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与前员工控制经销商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提供的借款、担保等资金支持等;(3)前员工控制经销商的销售收入、毛利及占比,销售价格和毛利率与发行人其他经销商、直营店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前员工控制经销商或者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及相关方控制的经销商。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关于财务人员任职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的有效性。
//7、商标等未决诉讼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在商标使用、安全生产、质量、环保、职工伤害、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争议,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2)披露诉讼/仲裁的案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主体、请求事项、金额、案件经过/进展等;(3)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手段和核查方式,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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