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湖南局处罚郭宏:她是董秘贺梓修的母亲副总贺文辉的老婆

证监会湖南局处罚郭宏:她是董秘贺梓修的母亲副总贺文辉的老婆
2024年04月01日 10:44 国际投行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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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湖南局处罚郭宏内幕交易奥士康背后:她是董秘贺梓修的母亲副总经理贺文辉的老婆还是创始股东

证监会湖南局日前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郭宏),以内幕交易罪没收郭宏违法所得1,100,259.90元,并处以3,300,779.70元罚款,一共就是440万。然而,仔细看了一下处罚决定书和相关内容,这个郭宏可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内幕交易人。

1、处罚决定书表示“郭宏系贺某修的母亲”,其实这里贺某修就是刚刚辞职的奥士康董秘贺梓修。“2021年4月4日,李某初向贺某、贺某修汇报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利润情况”,这里的贺某就是刚刚辞职的奥士康总经理贺波。

2、奥士康IPO说明书显示,IPO时,郭宏是公司的创始股东之一,是总经办事业部总经理,并间接持有20万股股票。

3、“郭宏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贺文辉的配偶,也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贺梓修的母亲”,而IPO时贺文辉拥有公司1.32%股权并是职工股公司新泛海的法人。

4、so,其实正确的描述是内幕交易人郭宏是奥士康副总经理的老婆,也是董秘的母亲。

5、在处罚出台之前,2月2日,奥士康董秘贺梓修的总经理贺波辞职,更早的1月,贺梓修减持12万股套现357.48万。未知这些动作是否和被证监局查处内幕交易有关。

6、企业一上市就有钱,光炒股就5000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该账户于2021年3月4日开始单向买入“奥士康”股票92,000股,买入金额5,296,130.00元。公告后卖出全部所持股票,盈利1,100,259.90元。

7、本次内幕交易“没收郭宏违法所得1,100,259.90元,并处以3,300,779.70元罚款。”没有刑事处罚,所以看起来很厉害,但看这个过程,也只能嘻嘻了

8、按道理,只要没有人举报,这样的交易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不过加入在波动之前大量买入,大数据还是很容易发现的,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内幕交易者还是小心为妙。

//证监会湖南局处罚郭宏内幕交易

//谁是郭宏

奥士康IPO说明书关于郭宏的描述很多!

1、郭宏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贺文辉的配偶,也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贺梓修的母 亲;2、贺建波系公司董事、总经理贺波的哥哥,也系贺文辉的弟弟;3、程四喜系公司董事 长程涌的哥哥;4、虢灿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彭龙华的妻子;5、吴喜莲系贺建波的配偶;6、 郭勇系郭宏的弟弟;7、虢珂系虢灿的弟弟。

//奥士康:董事贺梓修减持12万股,占总股本比例0.0378%

奥士康公告称,公司董事贺梓修先生在2024年1月2日至2024年1月4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了12万股,占总股本比例0.0378%,减持均价为29.79元/股。减持股份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此次减持后,贺梓修先生合计持有股份104.35万股,占总股本比例0.3288%。公告还提到,监事会主席匡丽女士在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内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贺梓修和贺波辞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郭宏)

当事人:郭宏,女,1967年7月出生,住址:湖南省益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郭宏内幕交易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士康”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郭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1年第一季度,奥士康由于生产规模扩大、产能增加等原因,营业收入稳定增长,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大幅上涨。

2021年3月3日,公司合并报表岗匡某智合并公司2021年1月到2月的累计净利润为7500万元,并汇报给时任财务总监李某初。同日,李某初向公司总经理贺某、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贺某修进行了汇报。

2021年3月23日前,匡某智预估2021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0.9亿元到1亿元之间,李某初于3月23日向贺某修进行了汇报。

2021年3月26日前,李某初安排匡某智比较2021年第一季度与2020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数据,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10176.60万元,同比增长403.08%,李某初于3月26日向贺某修进行了汇报。

2021年3月29日,李某初跟贺某修讨论业绩预告的披露事项。

2021年4月3日,匡某智合并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报表发送给李某初,并抄送给财务部李某媛,累计净利润为1.179亿元。

2021年4月4日,李某初向贺某、贺某修汇报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利润情况,净利润为1.08亿元。

2021年4月6日,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披露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盈利10,300万元-11,300万元,同比增长308%-348%。匡某智通过邮箱向证券事务代表凌某春发送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最终版。

2021年4月7日,公司披露了《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预计第一季度盈利10,300万元-11,3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08%-348%。2021年4月7日“奥士康”股价上涨。上述信息,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未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为不晚于2021年3月3日,公开于2021年4月7日。贺某修时任奥士康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为2021年3月3日。

二、郭宏内幕交易奥士康股票情况

(一)郭宏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密切关系

郭宏系贺某修的母亲,双方关系密切。郭宏与贺某修日常聊天频繁,并且在2021年3月至4月期间,贺某修多次从深圳回益阳,回益阳工厂的时候,都会去母亲郭宏的办公室会面,也会与父母同住益阳的家里。

(二)郭宏控制他人账户交易奥士康股票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郭宏控制“李某坤”账户大量买入“奥士康”股票,于公告后卖出全部所持股票。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1.账户基本情况

“李某坤”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于2018年9月20日开立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康富南路证券营业部,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交通银行6222624XXXXX2170277。资金账号563XX800,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691XXX865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25XXXX705。

2.账户交易“奥士康”股票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该账户于2021年3月4日开始单向买入“奥士康”股票92,000股,买入金额5,296,130.00元。公告后卖出全部所持股票,盈利1,100,259.90元。

3.账户资金情况

“李某坤”中信建投证券账户资金主要来自郭宏建设银行账户4367423XXXXX0030749。“李某坤”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卖出“奥士康”股票后的资金流入郭宏的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账户。

4.账户实际控制情况

郭宏承认自“李某坤”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开户以来一直由自己使用,交易“奥士康”股票是她本人决策并操作的。李某坤系郭宏配偶贺某辉朋友的儿子。李某坤承认把中信建投证券账户、绑定的交行卡及手机号码137XXXXX660一并给了李某山,李某山承认将其一并给了郭宏使用。交易下单的手机号码、MAC地址、IP地址、资金来源和去向等客观证据均可证明。

5.郭宏控制“李某坤”账户交易“奥士康”股票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李某坤”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交易“奥士康”股票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存在持股单一、成交放量明显、控制他人账户交易等特征。一是2021年3月3日,公司财务部汇总了1至2月份的财务数据,2021年3月4日,“李某坤”账户卖出“中牧股份”,然后买入“奥士康”;2021年3月23日,公司财务部预估2021年度第一季度净利润数据,“李某坤”账户当天转入资金买入“奥士康”,并连续三天转入资金增持“奥士康”;2021年3月29日至30日,“李某坤”账户转入资金放量增持“奥士康”;2021年4月7日,公司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李某坤”账户在公告后卖出全部所持该股。二是“李某坤”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奥士康”529.61万元,买入金额明显放量,买入意愿强烈。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某坤”账户卖出“中牧股份”后买入“奥士康”,仅持有“奥士康”股票,持股单一,买入占比、持股占比均为100%。

6.配合调查及减轻危害后果情况

调查期间,郭宏能主动配合,并将获利上交奥士康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检讨书。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信息、证券交易所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郭宏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郭宏提出如下申辩意见:本人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学习,恳请减轻处罚金额,并提供相关处罚案例。

经复核,我局认为:郭宏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在作处罚时已经予以考量。我局已充分研究当事人提供的案例,认为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过罚相当,量罚适当。因此,我局对郭宏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郭宏违法所得1,100,259.90元,并处以3,300,779.7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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