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小课堂 | 以案说法之打击走私洗钱案①

反洗钱小课堂 | 以案说法之打击走私洗钱案①
2024年06月27日 17:30 浦银安盛基金

涉走私洗钱罪简介

本期所涉四宗走私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依据《刑法》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跨境转移资产的,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中,走私罪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

案情简介

一、江门石某强走私洗钱案

2019年初至2020年9月期间,石某强在明知陈某贵(已判刑)从事走私犯罪的情况下,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然多次帮助陈某贵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并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支付走私货款,共计人民币6829.62万元。2022年6月7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石某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5万元。

二、珠海林某利走私洗钱案

2018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林某利在明知柯某堀(另案处理)从事走私犯罪的情况下,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其本人银行账户用于收取境内货款等资金,柯某堀将走私犯罪所得资金购买房产登记在林某利名下。2022年9月30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林某利犯洗钱罪案作出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三、惠州童某等13人走私洗钱案

自2018年12月起,童某等人明知红油是走私入境的货物,仍收购后组织人员进行脱色、运输等,然后将走私入境红油经脱色加工所成的柴油在国内销售获利,掩饰、隐瞒了走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2022年3月11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童某等13人犯洗钱罪案作出终审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393万元。

四、珠海林某利走私洗钱案

2020年至2021年期间,邝某明知并为梁某惠等人团伙从事走私冻肉犯罪提供快艇发动机出售和有偿维护,同时提供多个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走私费用并套取现金102.8万元用于梁某惠团伙发放工资、分红等。2022年11月28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对邝某彬犯洗钱罪作出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洗钱主要手法

通过地下钱庄协助转移走私货款

江门石某强洗钱案中,钱庄石某强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外汇兑换业务,2019年初至2020年9月期间,在明知陈某贵从事走私犯罪的情况下,使用其在境内控制的银行账户收取陈某贵转入的人民币,按照约定的汇率折算,再通过其控制的香港银行账户将相应的美元转入陈某贵提供的境外供货商银行账户中,共计人民币6829.62万元。

控制他人银行账户转移非法资金

江门石某强洗钱案中,钱庄石某强通过其控制的林某逢、蔡某峰等银行账户收取走私犯罪所得,并在收取款项后在境外帮其以外汇支付走私冻品货物货款;惠州童某洗钱案中,童某在从事走私非法油品犯罪活动用于过渡资金的银行账户中,除了使用其本人的银行账户外,还借用妻子周某、母亲朱某蓉等多个银行账户过渡资金。

通过提取现金或购买房产转移非法资金

东莞邝某彬洗钱案中,邝某彬收到上家汇入的走私费用后,扣减其为快艇维护服务费后,从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交还走私团伙,掩饰隐瞒走私团伙所得的资金去向,套取现金共计102.8万元;珠海林某利洗钱案中,林某利受柯某堀指使,提供自己银行账户接收柯某堀走私违法犯罪所得资金,为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以林某利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登记为其名下不动产。

通过提取现金或购买房产转移非法资金

与以往洗钱案认定非法所得为“资金”不同,惠州童某洗钱案中认定走私犯罪的非法所得是“实物”,即“红油”。“红油”是禁止在大陆进行销售,因此在大陆销售“红油”,是存在明知的故意行为,童某等人在明知禁止销售“红油”,仍然向上游卖家购买“红油”,并且对这种“实物”进行脱色处理,属于一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构成洗钱犯罪。

多方合力推动洗钱入罪

(一)侦查部门发挥的职能作用

一是一案双查同步打击。海关部门、公安机关通过协调合作机制,各部门交换监管信息和可疑情报,海关和公安机关在依法侦办走私案件时同步审查洗钱行为,及时发现洗钱线索,确保上下游犯罪的同步打击。二是专业支撑证据固定。案件侦办人员第一时间结合线索情报,对涉嫌协助走私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的犯罪嫌疑人开展立案侦查,结合工作经验全面固定证据,通过人证、物证、被告人询问等,锁定对“明知”行为的认定。

(二)人民银行发挥的职能作用

一是加强联合研判。深化与基层执法机关合作,及时掌握当前打击的犯罪领域重点,通过情报会商、联合研判工作机制,共同开展资金追溯分析工作,固定涉罪资金认定的关键证据。二是发挥情报支持作用。注重监管履职发现和金融机构报送异常数据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涉嫌走私犯罪和洗钱案件线索,承担洗钱案件资金分析工作,理清资金流动脉络,为案件侦办方向提供有力的突破口。

(三)司法部门发挥的职能作用

一是适时介入指导。结合涉嫌走私案件实际,检察院和法院适时介入,全面梳理在案证据,并在法条允许范围内提出侦查取证意见。二是顺利推动判决。协调解决办案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在案情明晰、证据充足的条件下,推动案件快速审理和判决。

案例评析

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

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中,往往存在通过地下钱庄、关联人账户取现、购买房产等方式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建议相关侦查部门在办理类似案件中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

强化跨部门合作机制

持续加强与海关缉私、公安打私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情报会商、信息交流、数据共享、案件反馈机制,加强对洗钱及走私犯罪线索的分析研判及案情会商,提升打击洗钱犯罪工作质效。

温馨提示

(一)不要出租或出借身份证件

出租或出借身份证件,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

● 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 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 您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犯罪活动的“替罪羊”;

● 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 您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受损。

(二)不要出租或出借个人账户

银行账户、银行卡和收付款二维码不仅是您进行交易的工具和方式,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诈骗分子、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犯罪分子都可能利用您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和收付款二维码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银行卡和收付款二维码既是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安全,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真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风险提示: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本资料仅用于客户服务,不属于任何产品的宣传推介材料。本资料中提供的意见与评述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对所述证券的任何操作建议或推荐,依据本资料相关信息进行投资或行事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本着诚信严谨的原则,勤勉尽责地管理基金资产,但并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资料中所有关于基金业绩之信息,均为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的预示或预测。基金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如需购买相关基金产品,请您关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您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与之相匹配的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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