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贪腐洗钱罪简介
本期所涉八宗贪污贿赂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依据《刑法》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或者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或者跨境转移资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罪名。
案情简介
一、广东江门吴某强涉贪腐自洗钱案
2020年8月,被告人某公安局经侦大队警长吴某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侦办案件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30万元现金,部分款项用于日常开支使用,部分款项使用他人微信及银行卡进行消费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2022年5月,鹤山市人民法院判被告人吴某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元。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将犯罪行为人实施上游犯罪后,基于各种理由,自己为自己洗钱的行为纳入打击规制范围并删除了主观要件“明知”和客观要件“协助”两个要素,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构罪要件,扩充了洗钱罪犯罪要件构成的内涵与外延。吴某强自己实施贪污并通过控制他人银行卡和微信掩饰、隐瞒贪污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行为,属于“自洗钱”犯罪。
二、广东佛山刘某根涉贪腐洗钱案
2005年至2020年期间,刘涛某(已判刑)利用担任佛山市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某区副区长、某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667.45万元。被告人刘某根明知上述财物是刘涛某受贿所得的情况下,以代持投资以及购买房产的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累计金额约1080.17万元。2022年1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根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三、广东江门林某鹏涉贪腐洗钱案
2013年至2017年期间,某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林某庆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港币852万元、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林某鹏明知林某庆收受的为受贿违法所得,仍然通过提供其境外银行账户、买卖股票等多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22年2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某鹏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四、广东肇庆陈某群涉贪腐洗钱案
2010年至2021年期间,肇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彭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被告人陈某群明知彭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协助存储犯罪所得款项,并通过提现、转账操作,用于彭某购买房产、高档家具、车辆、理财产品等大额投资消费,以此掩饰、隐瞒彭某贪污贿赂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累计金额约人民币137.48万元。2022年5月,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鉴于被告人陈某群自动投案,依法从轻处罚,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五、广东湛江岳某布涉贪腐洗钱案
2015年,徐闻县某木材检查站站长吴某鸿(已判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2.38万元。被告人岳某布明知是他人受贿的款项,仍以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及微信帮助他人收取受贿款的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2022年1月,徐闻县人民法院判被告人岳某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六、广东肇庆陈某群涉贪腐洗钱案
2018年5月至2021年期间,汕尾市某交易中心科长黄某南(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71.4万元。被告人陈某锄明知是他人受贿款项,仍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该钱款用于购买商品房、停车位和转换为有价证券的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2022年6月,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被告人陈某锄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七、广东揭阳黄某真涉贪腐洗钱案
2017年12月,揭阳某经济区某街道的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孙某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被告人黄某真一套房产。被告人黄某真明知该处房产是孙某生受贿所得,协助其以将房产转换为现金的方式掩饰、隐瞒受贿所得的来源和性质。2022年5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被告人黄某真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八、广东韶关何某涉贪腐洗钱案
2019年11月,韶关市某区拆迁办工作人员何某坚(已判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18.6万元现金。被告人何某明知是他人受贿的款项,仍为其代为存放于家中保险柜,随后转至何某坚父亲的账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真实性质。2022年1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被告人何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洗钱主要手法
通过买卖房产转移非法资金
汕尾陈某锄洗钱案中,黄某南受贿犯罪所得以现金的形式交由其亲家被告人陈某锄,以陈某锄的名义出资为陈某锄女儿购买房产、车位,共合计371.4万元人民币。揭阳黄某真洗钱案中,被告人黄某真向孙某生行贿一套房产,价值31.87万元人民币,于2018年11月协助孙某生将该房产以4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购房款转账至孙某生提供的他人银行账户。
通过提供或控制他人微信
或银行账户转移非法资金
江门吴某强自洗钱案中,被告人吴某强利用吴某群的手机卡开通微信号,并绑定吴某群的银行账户。2021年4月10日至12日期间,吴某强分三次将其收受的受贿款合计8万元,分批存入吴某群银行账户,再转账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内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肇庆陈某群洗钱案中,2010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群明知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彭某巨额财产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提供其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协助存储犯罪所得款项,并根据彭某的安排购买房产、高档家具、车辆、理财产品等大额投资消费,累计金额137.48万元。湛江岳某布洗钱案中,被告人岳某布2015年5月用其身份证办理一张银行卡,同年9月办理一张手机卡交给吴某鸿(已判决)用于收取贿赂款,共22.38万元。韶关何某洗钱案中,被告人何某替受贿人何某坚将贿赂款12万元转至何某坚父亲银行账户用于支付住院费。
通过买卖境外股票“洗白”非法资金
林某鹏洗钱案中,王某威为林某庆垫资351万元港元在香港购买260万股环球信贷股票,股票卖出后获利832万港元。王某威将获利款转至被告人林某鹏在香港的银行账户,被告人林某鹏使用该笔款项频繁进行港股买卖交易。
通过代持干股非法套利“洗白”非法资金
佛山刘某根洗钱案中,2021年,被告人刘某根使用刘涛某受贿资金122.1万元,代其入股佛山市某某工业固体废料处理有限公司,将投资款收回后仍代刘涛某持有该公司干股。2014年1月,刘某根用退回的投资款代刘涛某购买房产一套,价值130万元。
多方合力推动洗钱入罪
(一)侦查部门发挥的职能作用
一是“一案双查”同步打击。纪委监委、公安机关通过协调合作机制,在依法侦办贪腐案件的同时审查洗钱行为,及时发现洗钱线索,确保上下游犯罪的同步打击。二是专业支撑证据固定。案件侦办人员第一时间结合线索情报,对涉嫌协助贪污受贿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嫌疑人开展立案侦查,全面固定证据,通过人证、物证、被告人讯问等,锁定对犯罪行为的认定。
(二)人民银行发挥的职能作用
一是发挥数据分析优势,提供情报支持。积极参与资金交易分析,对涉案账户资金交易次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等多个维度展开分析,厘清洗钱资金路径、主要洗钱方式,锁定犯罪嫌疑人,为案件侦办提供重要数据依据。二是积极配合协查,提升调查取证效率。根据案情侦查需要,协调各金融机构开启绿色查询通道,扎实做好涉案人员银行账户的查控工作,快速调取涉案账户ATM取现、转账记录及凭证等,有效协助办案部门完成洗钱资金链条分析和证据收集,提高调查取证效率。
(三)司法部门发挥的职能作用
一是适时介入指导。结合涉嫌贪污受贿案件实际,检察院和法院适时介入,全面梳理在案证据,并在法条允许范围内提出侦查取证意见。二是顺利推动洗钱罪判决。协调解决办案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在案情明晰、证据充足的条件下,推动洗钱案件快速审理和判决。
案例评析
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
在办理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中,往往通过关联人账户取现,购买房产、股票、理财产品,利用亲属代为管理受贿所得等方式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建议相关侦查部门在办理类似案件中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
强化跨部门合作机制
持续加强与当地纪检监察、公检法等部门合作,健全完善情报会商、信息交流、数据共享、案件反馈机制,加强对洗钱及贪污受贿犯罪线索的分析研判及案情会商,提升打击洗钱犯罪工作质效。
温馨提示
(一)职务犯罪的四大警示
一是交友要“慎”。公职人员务必慎重交友,不能丧失原则,陷入“朋友”的陷阱。二是勿成“法盲”。公职人员务必学法、懂法,才能守住法律底线。三是公职人员务必明辨是非,筑牢思想防线,拒腐防变。四是公职人员务必抵制权钱交易,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二)对亲朋好友提出的要求加以甄别,不要将个人证件、银行卡、微信账户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出租或出借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
◆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
◆您可能成为他人洗钱犯罪的“替罪羊”;
◆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您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受损。
(三)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或公司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您可能成为“洗钱”环节中的一分子。请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四)勇于举报贪腐和洗钱行为
公民有权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贪污、挪用公款、贿赂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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