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针对这一问题,9月10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的统计法修正草案从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等方面作出规定,加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刚性制度约束。
修正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等内容,并进一步扩大有关负责人禁止性行为的涵盖范围,规定“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修正草案二审稿明确加大处罚力度,并增加兜底性规定。“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王翔说。
修正草案二审稿还提出,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并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为提高政府统计效能、减少统计调查对象多头填报负担,二审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经济日报记者 曾诗阳)
(责任编辑: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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