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显示,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注重保障和救济当事人权利,引导增强交通安全责任意识。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颜某与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明确,“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驾驶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所谓“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就是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具体在该案中,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及其搭乘人颜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顾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颜某无事故责任。颜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
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审理法院据此认定,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
典型案例就搭便车中产生的事故损失在驾驶人、乘车人间合理分配。这一方面体现了对“好意同乘”的肯定和维护,另一方面也督促驾驶人强化责任观念,共同构建安全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责任编辑: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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