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3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皖银罚决字〔2026〕8号),公告显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未按照规定报告可疑交易,被处罚款58.8万元。

这是2026年至今国元证券的第四则处罚信息。
2026年3月23日,证监局网站披露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流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6号)。经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流中路证券营业部未及时向青岛证监局报送有关内部惩戒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5月20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关于对韦文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韦文晶在国元证券徽州大道营业部从业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并违规承诺收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经证监会令第227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以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韦文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7月31日,证监会网站公布《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李洲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存在承销保荐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质控、内核把关不严格;廉洁从业问题排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称《合规办法》)第六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七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五条、六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根据《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国元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李洲峰作为时任公司投行业务负责人,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按照《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李洲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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