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院曝光一批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昆明中院曝光一批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2024年06月30日 18:26 昆明信息港

据昆明中院微信公众号的消息,6月30日,昆明中院曝光一批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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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下列被执行人依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将以下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曝光:

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如下

限制高消费人员曝光基本信息

执行案号

(2022)云01执恢60号

被执行人

黄跃辉

性别

男性

年龄

60

公民身份证

号码

530102********2434

执行依据

(2019)云民终136号

执行依据

制作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履行情况

本案执行标的为2630955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全部未履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

时间

2022-02-16

限高发布

时间

2024-04-03

限制高消费人员曝光基本信息

执行案号

(2024)云01执835号

被执行人

陈铭瑞子

性别

女性

年龄

49

公民身份证

号码

532401********1567

执行依据

(2023)云民终599号

执行依据

制作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履行情况

本案执行标的为5112105.14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全部未履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

时间

2024-03-04

限高发布

时间

2024-05-11

限制高消费人员曝光基本信息

执行案号

(2024)云01执恢124号

被执行人

朱恩统

性别

男性

年龄

30

公民身份证

号码

530381********353X

执行依据

(2022)云01民初725号

执行依据

制作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履行情况

本案执行标的为18811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全部未履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

时间

2024-03-04

限高发布

时间

2024-05-14

限制高消费人员曝光基本信息

执行案号

(2024)云01执1331号

被执行人

杨志权

性别

男性

年龄

48

公民身份证

号码

513029********3132

执行依据

(2023)昆仲调字第73号

执行依据

制作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履行情况

本案执行标的为47949.79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全部未履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

时间

2024-05-21

限高发布

时间

2024-05-27

限制高消费人员曝光基本信息

执行案号

(2024)云01执恢95号

被执行人

陈曼玲

性别

女性

年龄

59

公民身份证

号码

532901********0666

执行依据

(2019)云民终291号

执行依据

制作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履行情况

本案执行标的为10226863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全部未履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

时间

2024-02-26

限高发布

时间

2024-05-27

限制高消费人员曝光基本信息

执行案号

(2024)云01执497号

被执行人

张崇胜

性别

男性

年龄

50

公民身份证

号码

532224********0132

执行依据

(2018)云01民初1858号

执行依据

制作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履行情况

本案执行标的为33236250.9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全部未履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

时间

2024-01-26

限高发布

时间

2024-06-24

限制高消费人员曝光基本信息

执行案号

(2024)云01执恢34号

被执行人

代金寿

性别

男性

年龄

49

公民身份证

号码

532201********1510

执行依据

(2018)云民终32号

执行依据

制作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履行情况

本案执行标的为39722788.84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全部未履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

时间

2024-01-15

限高发布

时间

2024-06-25

上述被执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不得旅游度假;

7、不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给予举报。举报电话:0871-64096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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