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张某雇佣的驾驶员,在驾驶某号牌重型自卸车过程中发生事故死亡。经查,刘某驾驶的车辆系张某出资购买并挂靠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经营。
事故发生后,刘某家属与事故对方责任人、事故车辆保险公司以及张某签订协议一份,由事故对方责任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30余万元,张某通过保险赔偿60万元,并约定赔偿后各方互不追究,后各方均按约定履行了赔偿责任。
随后,刘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刘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刘某家属遂诉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要求某物流公司承担刘某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全媒体记者 梁平妮 通讯员 胡科刚 宋海红)交通事故已获“双赔” 工伤保险能否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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